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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倍索赔 张冠李戴 知假买假 意欲何为

双倍索赔 张冠李戴 知假买假 意欲何为


左明


【全文】
  一、谢 词
  首先,请允许我从心底里对知假买假者说一声:“谢谢!”
  为什么?因为知假买假者实在是我们普法工作的“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如果说中国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比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在世界各国的排序还要滞后的话,可能缺乏直截了当的统计数字予以证实,那么通过对中国的历史和现实的冷静分析,我想谁也不能否认:法治与中国公民之间的距离是多么的遥远。
  应该看到,我国已经进行和正在进行的普法工程取得了相当的成绩,尤其是一支崛起的新军格外引人注目,前不久火爆京城的知假买假者以其独特的视角和思维方式,以不折不扣的生活原型从与公众息息相关、利害相连的日常生活切入宣传教材、现身说法,魅力无穷,收到了远非照本宣科可以预想的奇效。广大市民在认识知假买假者的同时,法律也悄无声息的烙印在他们的脑海里。
  我们应该给知假买假者授勋,尽管——他们向公众传递的是一种失真的信息。
  二、消费者的无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双倍索赔对广大公众来说已经是如雷贯耳。作为消费者,真有一种从长期的“剥削和压榨”下解放出来的快感。在购物时不曾享受的上帝待遇,在清点赔偿钱款时全给找回来了。全中国消费者真应该为双倍赔偿条款举杯同庆。
  可是,您知道为什么会有这样的法律规定吗?让我们来认真地分析一下吧。
  从法学理论来看,消费者与经营者在消费过程中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当消费者购物(或接受服务,下同)时,便与经营者发生了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即买卖关系。这种关系受民法调整。我国民事法律明确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等价有偿的原则。这就是说,当消费者的权利受到经营者的侵害时,经营者应当给予相应的赔偿,赔偿的额度应当以消费者受到的损失为限。那么据此,我们是否可以这样理解:经营者只需赔偿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本身即可完事大吉?非也。
  让我们睁大眼睛来看一看活生生的现实吧。从我国目前的整体社会发展水平来看,可以肯定地说:消费者与经营者绝非处于同一起跑线上,而是消费者在一般情况下处于一种明显的劣势地位。经营者财大气粗,消费者囊中羞涩;经营者兵强马壮,消费者人单势孤;经营者与社会方方面面的千丝万缕的联系更是消费者望尘莫及。由于物质财富远非极大丰富,商品供应难免时有短缺,加之某些行业的独占与垄断,致使所有这些不利因素都是消费者必须面对和无法摆脱的。正是由于这种事实上的不平等,将消费者置于一种处处被动挨打的悲惨境地。弱肉强食似乎成为一条不证自明的自然法则,同样适用于人类社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经营者的侵害已经是司空见惯、见怪不怪了。
  盛气凌人的经营者不仅无视消费者的尊严骗钱得法,而且滥用消费者的信任赖账有方。消费者要想虎口拔牙、讨回公道,注定要付出额外的支出。让我们约略的罗列一下这些支出可能的内容:购买假货的货款、鉴定假货的费用、聘请律师的开销、提起诉讼的交费,所有这些活动的交通费、通讯费以及误工工资、奖金等等。以上只是最基本的金钱支出,更令人望而却步的支出是:时间的占用、精力的耗费。此外,失望、难堪、愤恨、焦虑、烦躁、忧愁等等负面情绪贯穿于争议解决的始终,消费者的精神世界完全处于一种紊乱的状态。难道这不是一笔庞大的开支吗?很显然,消费者受到的真正损害仅仅以购买假货的价款是远远不能够涵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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