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结构主义
结构主义认为,人们所要认识的社会现象是杂乱的、没有秩序的,要达到一个有秩序的认识就要掌握现象的结构。这种研究方法将法律关系深入到存在的内部,属于一种微观视阈内的方法。
(4)系统论
系统论作为一种方法,主要是通过分析作为对象的系统的内部结构、机制及其与外部系统(环境)的关系。法学研究中的系统论主要是通过宏观的、动态的观察和描述来对法律的社会效果。这是一种宏观视阈研究方法,和功能主义整体论有些相似,但是它立足于不同系统之间的关系。
(5)冲突论
冲突论认为,稳定和一致只是人们的一种不切实际的假设,而以暴力、斗争、战争等形式表现出来的冲突,才是一种必然的现象。这实际上是一种简单的矛盾论,它把社会斗争绝对化、普遍化,处理冲突就成为法律的主要职能,但是最终冲突只能减小,不能消除,所以它是一种法律悲观论。
(6)进化论
西方法律社会研究中的进化论方法体现了西方法律社会学研究的历史主义基调。实际上法律进化不是绝对的,但该理论在某些方面的思想是正确的,因为法律局部进化还是存在的现象。
(7)行为主义
行为主义理论反对把法律当作有效的规则或有约束力的律令,而认为法律是法官、检察官、警察和律师等各种法律主体的行为,强调“法存在于可以观察到的行为中,而非存在于规则中”。这是一种法律实践论,重视执法实践对创制法律的作用,但是走向了一个极端,没有一般的法律规则就不存在法律本身,虽然法律规则不等于法律结果和具体的执法效果本身,二者之间的差距是不可避免的。
三、关于社会法学的评价
理论研究一般忌讳过多对他人学说做出个人评价,以体现科学、中立和客观的研究态度,我们这里只是进行最基本的局外评价,因为作者只是一个体制外的民间法学研究者,所以可以不带任何偏见、先见和自身标准,一切言说尽量排除主观性,努力做到公正观察的表达出那些合法的理性观点。
1、社会法学的优势
(1)方法多样
能够有效地促进一个政治实体的法制建设,有利于一切法制国家的稳定和平衡发展,有利于体现法制的文明和科学精神,有利于世界法制的统一和融合、交流,容易为持有不同价值观的法系的人们所接受。
(2)内容丰富
社会法学是关注具体法律制度和执法实践的过程的,所以法学理论内容丰富多样,体现出法制科学的复杂化、专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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