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当代社会法学的法概念简介

当代社会法学的法概念简介


张树军


【全文】
  关于矛盾法的法概念我们在上一卷中已经详细介绍过了。作为对矛盾法学法思想的超越,在这个领域之外,西方法学界还有一种非矛盾法的关于法的很重要概念,它就是社会法学派关于法的概念。我们于此简要回顾一下。大家都知道,现代西方社会法学派关于的法的概中把法的表现形式划分为两个基本类型,即“非国家的法”和“行动中的法”。下面分别予以回顾,并做简要剖析和批判。
  一、非国家的法
  它就是把法的概念从国家领域扩大到非国家领域。所谓“非国家的法”也表现为两种形式:一种是某些法人类学家的观点,认为法这种现象无论在文明社会还是在野蛮社会都存在,不能认为只有文明社会国家颁布的行为规则才是法,而野蛮社会、不存在国家的社会中执行着与法同样的社会功能的行为规则就不是法;另一种是某些法社会学家的观点,认为法是一种有强制力的由特殊的机制所保证的行为规则,不仅国家的行为规则具有强制力,而且许多社会组织的行为规则。显然这种法的概念是广义的,不单指实证法学和辩证法学所指的实在法律。这种研究不仅符合历史事实,也符合法律实践的具体现实,使人们明白政治实体颁布的实在法律不是可以作用于一切领域的,很多时候实在法律是不充分的,甚至是无效的,它为我们建立四维法学带来很大启示和间接支持,十分值得我们加以注意和考察。
  1、社会的法
  当代西方的法人类学家通过对未开化民族、氏族、部落的实地考察,发现其中存在着可以辨别出来的大量的习俗,它们执行着文明社会中法的功能。他们认为不能仅仅把法的概念局限在西方国家的范围内,也不能只把文明社会的行为规则称为法,而把未开化民族执行着同样功能的行为规则不称为法。法人类学家把法的范围扩展到无国家存在的社会中,把法等同于一般的社会规范。美国学者戈尔丁认为,当存在下述条件情况下就存在法:(1)存在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2)存在制定和修改这些规则的机关;(3)存在判断违反这些规则的机关;(4)存在保证规则实行的机关;(5)存在解决个人争端的机关。在这里,他把国家的法律与一般的社会规范相统一了。
  人类学的创始人、英国学者马林诺夫斯基通过对南太平洋岛屿特鲁布里安德未开化部族的长期观察,给法下了这样一个定义:“法是赋予一方以权利,另一方以责任的有约束力的义务,它是由社会结构所固有的相互性、公开性和特殊机制有效地维持的”。值得注意的是,在南太平洋的这个岛屿上几乎没有任何现代国家的因素,没有任何立法机关、官僚、警察或法庭。马林诺夫斯基之所以把他这岛上所看到的现象称为法,他提出了这样几个理由:第一,人们遵照这些可认同的规则组织自己的生活;第二,当某人违反了一条规则时,其他人的日常行为清楚地表明违反必须得到纠正;第三,这些规则使社会不致于分裂为“无法无天的野蛮人的帮派”。他认为,由于把这些规则定义为法,使不文明的岛文化获得了尊严,表明在一个没有现代立法机构、警察、监狱和法庭的社会中秩序是可能存在的。马林诺夫斯基法的定义的另一特点是,它指出法对社会结构所固有的相互性和公开性的依赖关系,从而抓住了法和社会过程本身的紧密联系。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