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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维法学的意义

  我们知道,自然法关注权利限制权力,实证法关注权力限制权利,辩证法学的统一是缺乏实在普遍的只有主观联系的统一,没有真实的同一的存有基础。辩证法使权利服从权力,四维法使权力-权利平衡共在。相应地,在法律制度体系中,自然法需要宪法限制一切公共权力,实证法需要立宪分权,达到权力互相衡,辩证矛盾法需要君主立宪制或者一种最高权力下的统一的权力合作、制约和分工,四维法需要四权宪法,权力-权利体系的协调平衡。从理论上说,应该是实在律符合自然法,而不是自然法去符合实在律,这是真正的辩证法思想。所以,我们认为,自然法表达的是法的客观的理性,相对来说具有绝对性、不变性。实在法律表达的是人类的主观法律意志,具有相对性、可变性。辩证矛盾法反对自然法,肯定政治实体中推行的实在法律,相信有绝对的、客观的世界法律精神,这种世界法律精神要么是上帝的带名词,要么是人间的神或者说是上帝的化身,它们表象上看都是绝对正确的、不可置疑的,但实质却都是反理性、反科学的神话而已。在四维法视阈中,法是社会的普遍精神之一,法不是纯粹的统治方法而是人类理性、人性和人道的必然要求,而法律也应该是相对客观的科学而不是纯粹的人类主观意志,人类社会必须守法才有大和谐、久和平和真文明。一句话,法思想可以是不朽的,法律制度却要不断地变化发展。
  总之,而各种法思想实际上是互补的,它们之间并无绝对优劣性差别,四维法学只是一种科学法学而已。
  为了更好地认识四维法,我们还必须首先回答什么是法这个基本问题?因为四维法具有科学和人文精神这个二重性,所以在四维法学视阈中法就是法治。没有抽象的法,只有法治之法。没有法治,就没有真正意义的法。同样,也没有抽象的法治,只有法律之法治。法治离不开法律,但不等于法律。有法律同样可能无法治,没有法律绝对没有法治。它认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相对的:法律不是绝对权威;法律是实践转化的,不仅是纸上的、立法的、程序上的平等,更是效果、实质上的平等才是真正合法的平等;是诉讼各方一致同意的相对平等;它认为自由是相对的:不仅是理性自由,也不仅是非理性自由,更不是反理性自由,只有合法的、道德的无为之自由;它认为仁爱是绝对的;它认为互助是相对的、必要的。总之,在法治社会体系中,人类社会可以是内在合一的精神、利益、制度乃至文化的共同体,其中以最基本的、普遍的人权联系在一起,人类应共走人之大道,将天理(真无的存有场)作为不变的、永恒的人类共同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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