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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维法学的意义

  但是,对我们来说,建立一种新的科学法学理论十分需要中西方可以共同接受的思维方法才比较容易为世人普遍接受。我们发现辩证法思维方法就是一个很好的中介。如果在这个方面可以突破,那么中西方法学理论也许从此可以有一种共同的思维方式而达到更多的法思想共识,促进各大法系的融合以及基本法律制度的趋同,所以人们必须发展矛盾法学。由此我们认为,东西方法学融合是可能的,也是必要的。西方现代法学的技术主义思想仅仅靠上帝精神弥补还是很不够的,因为前者没有绝对的普世价值意义,所以还十分需要东方天道法理思想的支持。因此,我们不能以西方法学文化完全取代东方的中华法系法学文化,也不能固步自封,盲目自大(当然这已经是历史了)。现在东方国家的许多法律学人要搞法律现代化,以为只有西方法学东方化才是唯一出路。实际上,在法学科学化、国际化的背景下,这里有两大基本任务,一个是将东方的中化法系文化世界化,一个是将西方法学文化中国化。作者认为在这个过程中,其中的关键是怎么看待科学这个概念,否则,一切争论都是文不对题,也没有实际意义,甚至显得十分可笑。在西方自然科学十分发达,人们崇尚实证科学,但是他们并没有说基督教是不科学的东西而抛弃它。相反,像海德格尔这样的大哲学家都是把基督教文化看作科学的东西而加以研究。这种将基督教宗教文化的科学化、理性化而不是虚无化的态度,难道不值得我们东方人借鉴而思考用之于如何对待自己的传统文化吗?我认为,之所以存在这种问题,根本在于东西方思维方式的形式差异。但是我们东方的祖先在早期和古代一切文明人一样有共同的思维方式,而且人类的思维有共性,无论何种思维最终的发展将是殊途同归。
  我们知道,任何一种法律思想的产生和发展都会受到人们所处的时代的政治法律制度、文化、经济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法律学人如何克服时代的和地域局限等因素的制约而做出超越性的研究思考以使法学理论普遍化、科学化,这是政治学、法学研究存在的特有的、也是十分难以正确处理的事情。作者认为克服这个困难的最主要问题就是任何要求理论研究者都必须注意研究思考的理论态度和思维方法问题,其中法律思想者除了要不为名利左右,还要不为世俗各种压力左右,最需要的是务必排除其他各种理论相关先识的制约,能够彻底跳出历史的经验框架,能够做出当下自我的独立判断,决不可以迷信任何理论权威,哪怕是你最敬重的人物,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说,吾爱吾师,吾更爱真理。实际上这种独立的、自主的、自由的本真思维方法在中国就是道学的思维方法,在西方可以对应于现象学的思维方法。一般来说,科学的思维方法对理论创见起决定性作用。没有正确的思维方法,就没有正确的认识。一切真理来自科学的思维方法。同理,完全可以说科学思维方法对科学法学研究来说也有同样重要的意义。我们知道,从思维方式角度上看,逻辑方法与非逻辑方法实际上分别适用于不同的认识阶段,非逻辑方法一般在知识创造阶段适用,逻辑方法一般在知识阐释、传播、使用阶段适用。科学源于创造,但也需要正确的、及时的传达,需要最普遍的接受者。科学始于信,当然它不同于不可分析的诸如抽象的上帝类理念,这就是一般意义上的科学观念。这种思想必然会反对辩证法扼杀哲学的本质生命场,认为辩证法的产生正是人类思维的疾病现象的开始;或者说辩证法只是一种初级形式逻辑方法,而完全不是发现真理的、普遍的、科学的哲学。我们认为,四维科学法学就是一种原创性学说,和这种科学法学相比,历史上的自然法、实证法、矛盾法等各种法学理论都属于普遍应用性知识,属于法律技术的理论。也就是四维科学法学是法制技术理论的基础,不是法律科学,而是真正的关于法的科学,也可以说是一种科学法哲学。它是应用超验现象学的本质直观、或者整体性“象思维”的思维方法的法学理论。显然,这种法哲学历史上还不曾存在过。所以,我们这里是在进行一种探索,或者是进行知识攀登的大胆冒险,还需要未来的历史来不断发展它、丰富它,它本身也许会在人类精神历史中消亡——天变道亦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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