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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维法学的意义

  我们知道,在传统哲学观念中,伦理道德以作为为最高价值,道德是义务的、为他的,属于自由的限制;生命道德以存在作为最高价值,道德是自然的、无为的,属于自由本身。萨特认为胡塞尔的内在性是唯心主义,属于自在领域;海德格尔的超越性形式主义的,属于自为领域,在这两个领域自在与自为都无法结合起来,人的精神矛盾是不可克服的。关于这一切的认识其实都导源于没有发现这样一个简单的事实:既潜能、大全、道不是想像,而是一切认识之源,生命是场在。道学文化的天人合一、大道是存有本身,任何个体都是一个全息点,在天地之间,在大道之中。没有这种支持,一切化归乌有。达于此道的方法不是行动,而是静观无为,在大美、非伦理的真实中成为人,然后才有文明的价值和意义。萨特曾经提出了一个伟大的问题,即“人的能动性的最高价值是‘作为’还是‘存在’呢?”。【2】但他没有能够彻底解决这个问题。他的存在主义哲学就是企图冲破辩证理性的束缚,但他发现人无法摆脱偶然性,最终“人是一种无用的激情。”【3】他说,“一个要求自由的自由,事实上就是不是其所是和是其所不是的存在,这个存在把是其所不是的存在和不是其所是的存在选择为理想的存在。因此,这存在不是选择与自我合一,而选择了总是与自我保持距离。”这样他告诉了我们一个反对同一律的新的表达形式:“是其所不是,不是其所是”,并且企图以存在者的绝对偶然性消除世界的客观必然性。这个学说的外观看起来似乎是一种悲观主义,内在却是主张人的绝对自由,反对抽象的理想主义,张扬现时的人道主义精神。所以这种思维方式具有一定程度的综合性、整体性,但他逃脱了主、客二分的思维方式领域么?没有。它实际上还是一种辩证法,只不过是更加精制和更加内在化的辩证法学说。在这种学说里,十分关注主体的自由,不仅真理是通过主体选择的,就是死亡也是自我选择的结果,因为人没有不选择的自由;它宣扬的是价值相对主义而不是取消一切价值,而且它也不同意任何意义上的客观的绝对价值观。把这种矛盾的哲学应用到法学领域就是直接带来法概念的相对论思想,但是因为主体的自由带有完全绝对的价值意义,所以就无法克服个体给公共权力带来的巨大冲击,不能有效协调二者之间的关系,最终它就会支持野蛮的暴力革命和其他不法的自由行为。如此而来,人的能动性因为缺乏本体的制约内容,最终就退化为纯粹的激情和意志。因此,我们认为,存在主义哲学并没有逃出辩证法的根本的困境。正是在这个背景下,我们才要寻找辩证法发展的新的途径,而且期望能为科学法学思想理论的建立寻找到有效的哲学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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