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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维法学的意义

  从时间维度看,人类思维方式在不断地丰富、发展着,期间每一步的发展都是十分艰难的历史过程。其中,人的思维方式从主观化到客观化;从抽象思维到具象思维;从现象到本质;从主、客体不分到主、客观对立统一;从无视主、客观对立到主、客观合一,等等各种不同的思维方式无不闪耀着人类的智性光辉和人类认识的发展轨迹。从空间维度上看,人的各种思维方法具有不同程度的互补性,都是人的思维整体的不同方面的体现。与此相应,关于法的认识视域也是多维度的,各种思维方法下的法观念既在空间上具有互补性,又在时间上存在进化性。所以,我们认为,人们只有完整地把握这种思维的时-空整体关系,才能达到对真理的完整觉悟,去切实的践行真理,过真正的、道德的、人性的生活。这种人生思想境界也正是法精神现实化的首要前提。
  作者认为,科学的思维方式无国界,西方思维方式是科学的,中国人的思维方式也是科学的。中国传统思维同样也可以创造出现代科技和制度文明,或者并不排斥科学技术和法律制度文明。不是说只有完全引进西方法学才能发展中国法制建设,恰恰是要中西方法制文明融合才能促进人类法学的整体进步。当代一些中国有识之士提出了中华文化的文艺复兴思想,但是,如果没有社会制度的彻底变革,一切都难以获得根本的保障。所以,我希望建立起一种新的法治文明的社会制度。推动这种社会制度的变革应当是法律学人的重要使命。只有科学法学理论先行,才能引发符合现实的法治化社会制度之变革。
  科学法学理论的首要问题就是关于法的概念问题。关于法的概念历史上是在不断发展的,总体来说人们关于法的概念从形式上说有很大的一致性,但实质性内容却差别很大。我们认为,法的概念中不能不包含道德问题,从来就没有什么无价值选择的合法的纯粹法律存在,法的实质就是道德,也起源于道德。我们赞同这个说法,“法与道德的界限从来就是模糊的,二者之间从来没有一条明确的边界。道德可以入法,成为对社会成员的强制;法也可能成为道德,成为人们的内心操守。一项规则可能既是一种法律强制,也是一项道德要求,亦此亦彼的现象在法律与道德之二元世界里非常普遍。法律与道德之间交叉重合的部份非常大。”【1】矛盾法学理论是不承认有这种道德的,自然法学理论提出了抽象的道德要求,实证法学直接在法律体系中排斥这种道德选择。所以,历史上从来没有真正解决过这个问题。那么是否存在普遍的、真实的、非抽象的、人性的共同道德呢?我们能够一劳永逸地解决这个问题吗?或者这应该是一个科学的问题吗?四维法学理论就是要在这方面作出直接努力而解决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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