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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维法学的意义

四维法学的意义


张树军


【全文】
  
目录

  序言
  第一章当代社会法的法概念简介
  一非国家的法
  二当代西方法律社会学的方法论
  三关于社会法学的评价
  第二章四维法学的本体依据
  一四维世界观
  二四维世界场在存有的两种形式
  三四维世界的天罚论
  第三章四维法学的认识工具
  一概念体系
  二逻辑体系
  三现象学工具
  四认识与知道
  五哲学体系
  第四章四维法学的方法系统
  一一条信念
  二三个假设
  三两个公理
  四三大定律
  五三大制度
  六五大价值
  七两大原则
  第五章四维法学的意义
  一四维法学的内容
  二四维法学是科学法学
  三四维法学是人文法学
  四四维法学是独立法学
  五四维法学的价值
  第六章正确认识三态社会假说
  一政治社会的意义
  二法治社会的意义
  三道德社会的意义
  四三态社会假说的理论价值
  小结
  
序言

  几千年来,人类一直在盲目征服自然、征服人,不同的是西方文明倾向于征服外在自然,中华文明倾向于征服人类自身,所以,它们都无法达到理性的宁静和身心的和谐,没有坚实的可以依托的精神大地,人的精神只有在无耐和冲突中死去或者到上帝那里栖息。独树一帜的古代中国道学文化却从根本上解决了这个问题。道学思想认为,人最终只有在忘我和忘万物的与天合一的境界中,才能产生自信的、自由的、独立的真人,找回本我,回归自然,达到知道,即真理生成式的体验,顺应自然,无害于人。正是这种伟大的、纯净的、自由的精神平台,使平凡的个人可以完成彻底的进化,精神得以最充分的、健康的、现实的发展。人类生死的变化,在不息的自然精神中得以圆满,个人既没有生的快乐,也没有死的痛苦,我与天地同在,真理与个人的精神同一,每个人就是自由真人、自然凡人、道德俗人,即中国人所谓的得道者。我们由此发现,人类在长期进行自我认识和认识自然的分裂认知之后,最终又重新发现了人与万有的绝对同一性和不可分离性。
  在一定意义上说,西方传统形而上学哲学不是科学,辩证哲学也不是科学,它们只具有科学的形式,或者是自称的、非普遍的科学。这是现象学对西方传统哲学的观点。胡塞尔的现象学就是要企图将哲学科学化。然而存在主义(非理性的理性主义)哲学却要将哲学彻底非哲学化(实际是另一种科学化)。但是我们认为,在一定条件下,各种形式的哲学都在不同程度地言说着某种真理场,不过这种真理都只能是相对性真理,是非场在的在场真理,不是场在的相对绝对真理。因为它们都以变化的物质世界,或者以抽象的人本身为对象。那么,似乎海德格尔的宗教也是科学的观点还是很有道理的。但是宗教毕竟是宗教,与科学有着质的差别。与此完全不同的中国古代道学科学,却是一种关于不朽的真理论,因为它以不变的存在——“道”为对象,而且“道”是自我性、生成的、场化的真理。显然,这是两种不同的方法。道学是独立的、另一个世界的思想,既是真正的、独立的科学哲学,也不同于任何西方科学哲学,而且更重要的是道学并不是宗教,因为道学中没有至上的人格化的天,或者说上帝精神,而是只有精神、身体与天合一的真人、道人。在道学思维中只有混沌合一的自然是最大的场在,即将本体、认识和方法完全合一的“大自然”——天。我们认为,这种自然哲学才是真正的科学精神之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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