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性主义哲学思潮的影响,近代刑事法律形成了对法律逻辑自足性的崇拜,出现了独尊国家制定法的现象。但是,随着这种哲学思潮的转向,学者们开始提倡建立以“活的法”为内核的、作为一切法律规范的生活基地和母体的“法生活”的一般观念和建立作为现实世界中真实存在的、作用方向符合公众利益和发展要求的“活的法”的一般观念。赔命价作为“法生活”中重要的一分子,构成了社会多元法律之一元;作为一种“关于秩序规则的民族记忆”,尽管存在违背时代进步的因素,但也有其存在的价值和空间;同时,“作为一种非正式的民间社会规范,它和国家法分别代表着两种不同的规范系统,国家法在规范意义的绝对优势不可能完全淹没这种关于规则的民族表达。”
恢复性司法理念引入我国,不仅可以为赔命价实现“涅磐”提供契机,同样也为国家刑事法化解自身制度缺陷的困窘提供了一个难得的机会,我们应当利用这个机会,冲破赔命价与国家法的对立,实现二者的交流、融合。当然,仅仅停留在这种结论性的宣示上,还是远远不够的,国家刑事法律应当深刻反省其在理念上的主观性和虚妄性,从根本态度上和制度设计上,更理性和更宽容地对待赔命价,积极顺应构建“和居民的宗教、性俾、财富、人口、贸易、风俗、习惯相适应”的多元法治生态的潮流。
【注释】作者简介:曹廷生(1979-),男,河南信阳人,山东大学法学院2006级
刑法硕士研究生。
参见张群:《中国历史上的“赔命价” 习惯法及其启示》,载《历史教学》,2002年第12期。
徐澄清:《关于“赔命价”“赔血价”问题的法律思考和立法建议》,载《人大研究》,1999年第8期。
参见杨鸿雁《在照顾民族特点与维护国家法律统一之间——从 “赔命价”谈起》,载《贵州民族研究》,2004年第3期。
参见华热·多杰:《用现行法解决“赔命价”问题的几点思考》,载《青海民族研究》,2004年第7期。
参见刘伟:《当前中国“第三领域”发展面临的难题》,载《当代中国研究》2005年第3期。
烧埋银(又称烧埋钱,明、清称埋葬银),是元代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它是国家第一次在法律中作出了杀死人命应兼负民事责任的规定。其具体内容是:不法致人死亡的,行凶者在接受刑罚之外,还须赔给死者家属一定数额的丧葬费。也就是说,杀人者在负刑事责任之外,还须负民事赔偿责任。参见张群:《“人命至重”的法度:烧埋银》,载《读书》2003年第2期。
参见姚辉、邱鹏:《论侵害生命权之损害赔偿》,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6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