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命价的命运在元代出现一个逆转。尽管蒙古民族入主中原之后,极力效仿汉法,但是军事上的卓著成就,赋予了蒙古统治者以超强的自信,这种自信使其比以往中国历史上任何其他入主中原的少数民族都更加坚定地将本土法律制度引入国家律法体系之中。闻名于史的烧埋银制度就是在这种背景下诞生的,烧埋银正式以国家法的身份首次出现在国家律法之中。烧埋银虽然突破了传统赔命价“打了不罚、罚了不打”的趣旨,但其实质就是赔命价的一种具体形态。烧埋银登堂入室进入国家法律体系,从一定程度上讲是一种历史的进步。然而好景不长,仅仅一百多年后,情况随着元帝国的崩溃而出现变化。“蒙古族在回到大漠之后,赔命价习惯即又‘死灰复燃’,由他们创设的、为明清法律所继承的烧埋银制度反而从此销声匿迹。”
及至清末到民国时期,在西学东渐、救亡图存的浪潮中,中华法系土崩瓦解。从清末“预备仿行立宪”到民国政府的“六法全书”,国家法大抵泊于西方及东洋。赔命价没有能够借助这一契机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占得一席之地,继续在国家法体制之外运行。
(二)赔命价的生存现状
新中国成立之后,国家法继续应循制定法的传统,适用于各个少数民族地区的各种形式的赎刑完全失去了合法地位。用现行法解决赔命价问题的意见逐渐成为共识。实践中,鉴于在适用中出现的种种问题,很多民族自治地方对赔命价也采取了坚决取缔的态度。甚至有的地方还出现了类似于《关于严格依法办事坚决禁止“赔命价”的决定》的政策。尽管这些政策有的“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是,正如理智的学者认识到的那样,对赔命价的社会效果做出评价尚为时过早,总体上,当赔命价与国家法发生冲突时,“民族习惯法往往成为冲突中的胜利者”。这种情况就演变成了我国少数民族地区赔命价制度的存在现状:一方面,赔命价在处罚指导思想、处罚方式、刑事管辖以及纠纷解决程序等诸方面上,与我国现行刑事法律相冲突、违背,国家法对其采取了排斥与打压的态度;另一方面,由于具有一定的存在合理性,近些年,赔命价制度在我国藏、彝、苗、瑶以及景颇等西南、西北少数民族聚集地区出现回潮之势,并抵制和消解着国家法在这些地区的实效。
赔命价之所以使国家法在少数民族地区的适用遭遇尴尬,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从赔命价自身上看,作为少数民族地区在长期历史习惯中形成的“法律”,赔命价已经形成了一种独有的法律秩序。简单地以“文明”的国家法压制“蒙昧”的习惯法的做法显然缺乏现实依据。当然,人们对现实利益的朴素追求,也是其备受青睐的重要原因。其次,从国家法的层面上看,新中国自始就将民族区域自治奉为基本国策,国家的法律制度可以通过法定程序在少数民族地区变通执行。而在实践中,这样的具体法律政策,或者太过抽象,不具备可操作性,或者直接付之阙如。在国家法缺位的情况下,民间法发挥作用以至于在近年出现回潮趋势,也就是意料之中的事情了。
纵观赔命价的历史流变及生存现状,其始终难以跳脱民间法的宿命。赔命价的这种属性,决定了其在与恢复性司法的博弈中的地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