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贪污贿赂犯罪与洗钱——由付尚芳洗钱案想到的

贪污贿赂犯罪与洗钱——由付尚芳洗钱案想到的


王新


【全文】
  我国对于洗钱罪的规定经历了一个过程。将贪污贿赂犯罪作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是2006年6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六)》;增加了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作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贪污贿赂犯罪所得通常需要进行一定处理,这就与洗钱发生一定联系,是一个将违法犯罪所得“漂白”的过程。
  根据香港律政司副首席检察官沈仲平先生在2004年11月的一个讲座中公布的数字,中国每年洗钱犯罪得益有2千亿美金,其中走私占7百亿,贪污腐败占3百亿。可以看出我国贪污贿赂的洗钱犯罪比较严重,但我国司法实践中以贪污贿赂犯罪为上游犯罪被控洗钱罪的几乎没有,因而对于付尚芳洗钱案被屈学武教授称为其所知晓的第一例。
  一、付尚芳洗钱案以及法律简析
  7月16日,重庆市第二中级法院开庭审理重庆市巫山县交通局原局长晏大彬涉嫌受贿2226万余元案,同时其妻付尚芳被控洗钱罪,根据《成都商报》报道,晏大彬在庭审现场承认,在其非法敛财中,有2165万元都是利用到重庆开会出差的机会,交给在重庆照顾女儿读书的妻子付尚芳保管,自己仅仅留下数十万元。检察机关对付尚芳指控如下:被告人晏大彬先后将受贿所得赃款中的2165万元交给其妻被告人付尚芳。付尚芳明知该款系晏大彬受贿所得,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以其本人和亲戚朋友的名义,将其中的745万余元在重庆市区的鲁能星城等住宅小区购置7处房产;将其中的113万余元存入以本人名义开设的银行资金帐户;以本人和亲友的名义,将其中的85万元用于投资得利宝人民币理财产品等。
  对于本案,洗钱罪的成立需要具备行为人明知为受贿所得,进行了洗钱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洗钱行为有以下几种:提供资金帐号;协助将财产转化为现金或金融票据;通过转帐或其他结算方式协助将资金转移的;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提供资金账户”,是指为犯罪人开设银行资金账户或者将现有的银行资金账户提供给犯罪人使用。“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既包括将实物转换为现金或金融票据,也包括将现金转换为金融票据或者将金融票据转换成现金,还包括将此种现金(如人民币)转换为彼种现金(如美元),将此种金融票据(如外国金融机构出具的票据)转换为彼种金融票据(如中国金融机构出具的票据)。“其他方法”是指其他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性质与来源的一切方法,如将犯罪所得投资于某种行业,用犯罪所得购买不动产等等。根据检察机关指控,付尚芳用其夫受贿所得购买房产行为属于刑法的第五种洗钱行为。对于将钱存入银行行为归类下文将简要分析。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