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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诈骗罪立法体系之重构

  其次,金融诈骗罪立法体系的改造,有赖于金融刑法立法体系的完备。有学者认为,金融秩序可以分为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交易秩序,相应地,侵害金融秩序的犯罪应当包括侵害金融管理秩序罪和侵害金融交易秩序罪。一个行为,侵害了金融管理秩序必然同时侵害了金融交易秩序,但是侵害了金融交易秩序未必同时侵害了金融管理秩序。[13]所以,侵害金融管理秩序罪属于单一客体的犯罪,而侵害金融交易秩序罪属于复杂客体。但是,我国刑法典的立法体系却出现了完全的错位:第三章第四节原本应当规定侵害金融管理秩序的、单一客体的犯罪,现在却规定了为数不少的主要侵害金融交易秩序的、复杂客体的犯罪;[14]第五节原本应当规定主要侵害金融交易秩序的犯罪,现在却规定了八种主要侵害公私财产权的金融诈骗罪,真正破坏金融交易秩序的犯罪被淹没在第四节,被当作成侵害金融管理秩序罪了。基于此,笔者主张,应当将金融诈骗罪置于诈骗罪之下,而将第三章第四节中虚假陈述等犯罪独立出来,作为第五节,节名与第四节相对应,叫“破坏金融交易秩序罪”,第四节只保留真正意义上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单一客体的犯罪。对金融刑法立法体系的这种调整,是以各类金融犯罪侵害的主要法益为依据的,如果对这些法益的性质没有清楚的定位,很难厘清各类犯罪之间的关系。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讲,正确认识各类金融犯罪的法益并在此基础上完善金融刑法的立法体系,是矫正我国金融诈骗罪立法体系的大前提。
  
【注释】作者简介:曹廷生,山东大学法学院硕士。

①犯罪客体是刑法保护的、犯罪行为侵犯的社会关系;刑法上的法益是刑法保护的、人的生活利益。所以,从犯罪本质的角度而言,犯罪客体与法益实际上是一回事。本文对二者不作区分,根据表述习惯混同使用。参见张明楷著:《刑法学(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09页。
①如近期各种媒体纷纷报道的许霆因为盗窃自动提款机而被判无期徒刑一案,网络和纸质媒体都表达了民众对该案判决的极大不满。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将本案发回重审。参见新华网:《恶意取款案发回重审 许霆有望获保释回家过年》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08-01/17/content_7433576.htm(浏览日期:2008年0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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