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复合性
所谓环境权的复合性是指在权利和义务上的复合性,就是说环境权既是权利,又是义务。马克思说过,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但这是从一般意义上来说的。笔者认为具体到环境权而言,其权利、义务复合性的特点是非常具体而有针对性的。可以通过对仅仅主张环境权和环境义务的否定来反推出环境权在权利义务上的复合性。
其一,不能仅仅主张公民的环境权。环境权之所以被提出来,其大背景就是环境问题日益严重,并危及到人类的可持续发展。权利有一基本的特点就是可以放弃。如果仅仅主张公民的环境权,那么公民可以要求实现环境权利,也可以选择放弃。公民放弃环境权就意味着可以容忍周围日益恶化的环境,比如空气质量低下、噪音污染严重等等。如果大家都放弃了这项权利,那么可能会出现整个环境的破坏,这显然与环境权主张的初衷是相背的。其二,也不能仅仅主张公民的环境义务。从基本义务理论上看,公民要履行某项义务就意味着如不履行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就环境问题而言,对某些破坏环境的公民进行制裁,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护环境。但是,良好环境的保护和维持最主要的力量来自国家。如果仅仅对公民加以环境义务而不赋予其环境权利,那么国家环境保护的职责就大大减少。事实上,国家在环境保护上的缺位,很难使得环境得到大的改善。20世纪以来的社会化潮流,明显地体现国家对社会事务的广泛干预。人民认可国家对社会事务的广泛干预,但国家为此也要承担相应的义务。再说一味对公民追加环境义务,公民难以从中得到直接的利益,对于环境保护的积极性将大大降低,良好环境的改善和维持也会出现问题。
四、
宪法层面的环境权理论对我国宪法产生的影响
宪法层面上的环境权能够对公民提供终极保护,具有特定的客观价值,对我国宪法从观念到文本都会产生一定的积极影响。
(一)对
宪法观念上的影响
环境权的提出及其理论对我国的
宪法观念上的影响主要是人与自然和谐观念与生态主义的提倡。人类只有树立了这两种观念,才能真正的保护环境。不以该两种观念为指导而提出的所谓环境保护法律,只是短期目标,治标不治本,解决不了根本问题。
人与自然和谐的观念,属于中国的文化传统。在中国儒家和道家的主张里面,处处体现着这种观念。如我们经常说的“天人合一”,就是说人是环境的一部分,环境也是人的一部分。如果经济发展以破坏环境为代价,实际上是以人自身的发展为代价。倘若人赖以生生不息的环境都破坏了,可持续发展也就成了一句空话。因此,人与自然和谐的观念在今天不但没有过时,而且对于解决环境问题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
生态主义是现代提出的一种观念。所谓生态主义包括两方面内容:第一,人类应当尊重自然,人类只是自然的一部分,与其他物种共同维持着地球的生态平衡;第二,地球上的环境资源是属于当代人和后代人共同享有的共有财产,当代人不能自私地享受和用完属于当代人和后代人共有的自然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