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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民法上的环境权到宪法上的环境权

从民法上的环境权到宪法上的环境权


From Environmental Right in Civil Law to Environmental Right in Constitutional Law


张震


【摘要】20世纪60年代,国际上将环境问题列为世界第三大问题,环境权在此背景下被提出来。学者们从不同的法律视角,提出了自己对于环境权的认识。民法上的环境权既有较大的意义也有固有的缺陷,因此民法上的环境权不能代替宪法上的环境权,而且最终要上升到宪法层面。环境权理论对我国的宪法从观念到条文都将产生一定的影响。
【关键词】环境权;民法;宪法
【全文】
  正如马克思所讲:“权利永远不可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文化的发展。”当人们的温饱问题没有解决的时候,自然不会提到环境这一次生存需要的问题,但随着基本生存状况的改善,人们必然会关注环境问题。
  所谓环境是指围绕人群的空间及其中可以直接、间接影响人类生活和发展的各种自然因素的总体。长期以来以人为中心的观念使得人类在改善生活状况的同时带来了大量的环境问题。早在20世纪60年代,国际上已将环境问题列为世界第三大问题。在环境问题越发凸显,人类的技术不断改善以及人们的观念逐渐改变的情况下,环境权应运而生。
  环境权的提出始于20世纪60年代。1966年,联大第一次辩论人类环境问题,与会代表一致认为应专门召开一次会议来共商环保大计。1970年3月,国际社会科学评议会在东京召开了“公害问题国际座谈会”,在会后发表的《东京宣言》中更为明确地提出了环境权的要求,提出:“我们请求,把每个人享有其健康和福利等要素不受侵害的环境的权利和当代传给后代的遗产应是一种富有自然美的自然资源的权利,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在法律体系中确定下来。”欧洲人权会议接受了这个观点,1971年,将个人在环境纯净的空气中生存的权利作为一项主题进行了讨论,继而在1973年制定了《人类自然资源人权草案》。联大1966年决议并于1971年召开的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会议通过了《人类环境宣言》,该《宣言》第1条庄严宣告:“人类有权在一种能够过尊严的和福利的生活环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并且负有保证和改善这一代和世世代代的环境庄严的责任。”诺贝尔奖获得者,著名的国际法学者雷诺?卡辛认为,健康和优雅的环境权应包括在人权原则之中。
  一、民法层面上的环境权
  环境权被提出并进入法学视野后,不同学科的学者们从不同的角度论证和研究环境权。目前看来,在该领域耕耘得比较多的是环境法学的专家学者。新近,笔者注意到有学者从民法与环境法沟通的视角提出了民法上的环境权。笔者认为,很有价值,也很有启发。在此为了与宪法上的环境权进行比较,尝试着对民法上的环境权作以总结概括。
  (一)民法上环境权的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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