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从人民中产生的代表和官员依据社会分工的原则而专职性地从事国家事务的决策、管理工作,长此以往,他们很自然地形成一个职业性的、专职性的从事国家事务决策和管理的群体。由于对国家事务的决策和管理成为他们的职业或专业,于是,在人民群众看来,这个群体似乎具有了垄断性的政治权力。如果社会主义国家的民主制度不完善、不健全,这个职业性的决策、管理群体就会真正拥有垄断性的政治权力,就有可能利用政治权力为自己牟利。这种矛盾从性质上看根本不同于以往的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的矛盾,而是属于人民内部的矛盾:人民群众同从人民群众中产生的代表或官员们在掌握和行使国家事务的决策、管理权方面的矛盾。不过,这种矛盾如果不能很好地加以解决,就可能导致矛盾性质的转化。邓小平曾对这种情况加以总结:“‘文化大革命’中,林彪、‘四人帮’大搞特权,给群众造成很大灾难。当前,也还有一些干部,不把自己看作是人民的公仆,而把自己看作是人民的主人,搞特权,特殊化,引起群众的强烈不满,损害党的威信,如不坚决改正,势必使我们的干部队伍发生腐化。我们今天所反对的特权,就是政治上经济上在法律和制度之外的权利。搞特权,这是封建主义残余影响尚未肃清的表现。”[2]
实际上,自从国家组织出现之后,人类社会一直面对着这样一个矛盾:一方面,在人类分裂为不同地域上的社会群体的基础上,人们需要国家这种组织来防御外来入侵、维护内部秩序、促进文明发展;另一方面,由于国家权力是由少数人构成的一个专职性的群体所控制和行使,而人性的弱点和权力的腐蚀作用又使得这样一个专职性掌握国家权力的群体很容易利用国家权力牟利于己、加害于民。当代社会主义国家政治理论与实践就要探索解决这个矛盾:理论上的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力与实际上专职性的决策、管理群体拥有国家权力的矛盾。
在不能改变专职性的群体掌握和行使国家权力这个事实的情况下,解决上述矛盾的关键就在于如何控制和防范专职性的官吏群体利用其掌握和行使的国家权力牟利于己、加害于民。人类社会的政治实践表明,法治的方法是唯一的、良好的也是有效的方法。首先是由人民选举产生人民代表,人民代表们集会制定法律;其次是将所有的国家机构的权力范围、权力行使方式和程序、各机构官员产生的方式、违法行使权力的责任等,都用法律加以规定,要求所有国家机构的官员遵守法律;再次是由专门的机构对违法、犯罪、失职的官员加以监督和查处,根据既定的法律程序追究其责任。
完善的法律制度可以对官员们的权力加以规范、约束,对违法失职者加以追究,通过保障人民对官员们的监督、约束的权力,来防止官员们利用手中的权力牟利于己、加害于民。这种防范、控制的方法,就表现为人民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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