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依法治国是当代社会主义国家的必然选择
(一)在理论和实践传统上不重视法治,曾对社会主义运动造成严重危害
社会主义运动作为共产主义运动的初级阶段是在批判和反思资本主义社会制度弊病的基础上、为追求和实现人类更为公正、美好的社会而兴起的一种社会革命和变革运动。
当代社会主义运动的前身是空想社会主义运动。当代社会主义理论也起源于空想社会主义理论。
空想社会主义思想家在理论传统上重视对社会经济制度变革方案的设计,而不太关注对社会政治治理方式的研究。19世纪,社会主义理论由空想变为科学,但因历史背景和历史条件的限制,科学社会主义理论的创始人对建立社会主义国家之后的国家治理方式问题也没有给出具体答案。俄国十月革命以后,列宁相当重视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治民主问题,并提出社会主义国家应具有比资产阶级国家更高程度的民主。但是,列宁未能提出并解决如何将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化并在国家管理方面实行法治的问题。斯大林时代的苏联,虽然有相当完整的法律体系,但由于不存在对最高权力的法律约束和机制约束,所以,非但没有严格意义上的法治,而且出现大肃反这样的严重破坏法制、侵犯人民民主权利的行为。缺乏法治,人民民主权利得不到行使和保障,使人民无法把国家看作自己的国家,无法把执政党视为代表自己利益的政党,以至在历史关头与执政党分道扬镳,这应当是苏联、东欧国家剧变的根本性原因。缺乏法治在中国的危害的最集中表现就是“文革”的十年动乱。
(二)依靠社会主义法治来解决人民当家作主与国家权力由专职性官员掌握所产生的矛盾
自从近代资产阶级革命以来,人民是国家的主人的观念已经深入人心。社会主义国家的建立,首次打破了阶级对立的国家特性,使国家建立在最广泛的人民群众的基础上。所以,社会主义社会中几乎全体的劳动群众都成为国家的成员,都成为国家的主人①。
但是,尽管我们确认在中国这样的社会主义国家中,几乎所有的社会成员都属于人民的范畴,都是国家的主人,但要是设想由所有的社会成员直接行使国家管理权却是荒谬的。由于管理工作的效率要求,由于管理工作对特殊的知识、经验以及人的品行、素质的要求,使得现实中只能由人民中产生的少数代表或官员直接行使国家管理权力、直接从事国家事务的决策和处理。
尽管说,由从人民中产生的代表或官员来代表人民行使国家管理权力也是“人民民主”的一种表现形式,但是,这种情况使社会主义民主产生了一个特殊矛盾:作为社会主义国家之主人的人民群众与实际上专职性掌握着国家权力的官员们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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