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现象不构成在基层司法实践中的重大问题,因为法官们就很少碰到这样的情况。对于现在的基层法院院长们来说,最为他们考虑的是院里的硬件建设、涉诉信访的问题、院里干警们的职级问题经济待遇问题、然后就是案子的公平公正的审理问题。送法下乡的事情很少被他们考虑的。我和一位基层法院院长在今年半年里聊了六次天,五次听他讲院里的办公楼建设,六次听他讲到涉诉信访的问题,三次讲到院里干警的行政待遇问题,还有一次和我谈到他包干接访的案子的法律关系问题。而至于送法下乡呢,这位院长从来还没有和我提过。作为法官呢,最关心的也基本上是上面说的问题,当然,自己所办案子的审理问题的重要性被排到靠前面的位置。
因此,我怀疑,以“为什么送法下乡?”作为《中国基层司法研究》的开头话题,是否值得,是否必要。是否可以以“为什么涉诉信访?”“为什么行政级别?”“为什么大楼建设?”等话题作为《中国基层司法研究》的开头话题?
二、下乡很多时候确实因为乡下事情很“复杂”
苏力论述不能用乡镇工作“复杂”和“众多”来解释(32页)。他认为通过调查得到的信息是乡镇工作其实是很稀松的,没有多少事情,“常常是上午9点上班,也许10点半以后就没有人了”(32页)。而从我对一位基层法院副院长的询问得到的答案则是这样的:“基层工作到不是很多,但是很复杂的。”从这位副院长的话语里我们知道,“众多”和“复杂”是两码事情,不“众多”但是可能复杂。而且,通过我自己在基层几个月的工作切身体会到[1],基层的许多工作复杂得很,正因为复杂我们才必须经常到村里面去,因为到了现场就能更加清楚地把握详细情况,没有到现场去,好多事情是搞不清楚的。
比如,我们给村里修路,村民有不同的意见,我们就到村里开现场会,这时候我们就知道村民有什么意见,而且知道哪些村民有什么样的神态和语气。如果我们不到现场去,只听村干部镇干部给我们传达,这些神态和语气是无法传达到我们耳朵里的。这些复杂性就要求我们到村里去。但是我们在省法院机关里的事务性工作则没有那么复杂,我们在机关的工作就是按韦伯的科层制度进行运作的,我们只要按程序办事就可以了。很多事情就是那么以个简单的格式、几项不能改变的内容,没有一点复杂性可言,和村里调整土地的事情是完全不一样。
还比如,村里发生了一起打架斗殴的事件。我们去处理这件事情的时候,根本就没有想到要村民到县里或者镇里来,首先想到的就是我们必须下村里去才能处理好。因为我们只有下村,才可能清楚地看到现场,只有下村,才可能在村民的只言片语里听到一些真实的情况,只有下村,才可能观察到村民们对双方的褒贬不一的细微反应,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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