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送法下乡?——兼评苏力《送法下乡》第一章
伍玉联
【摘要】苏力老师在《送法下乡》一文中论述为什么送法下乡的理由存在一定的道理,但是并没有真正底解释为什么送法下乡的原因。“局部权力关系的支配”作为送法下乡的原因太想当然了。而且送法下乡作为一种法律现象也不是普遍性的,基层司法还具有诸多比这更具代表性的司法现象。至少在这里,苏力有点把问题玄乎化了。
【关键词】送法下乡;苏力;原因:局部权力支配关系
【全文】
读过苏力老师《送法下乡》的人对他的第一章“为什么送法下乡”的印象肯定是很深的。这一章的论述最生动地反应出苏力的论述风格。在一步一步的论证之后,得出一些事先没有预想到的结论,然后你会“恍然于根本的根本”(苏力爱引用的袁可嘉的诗句)。苏力在这一章里把“为什么送法下乡”的一些普通的学者或者老百姓想当然的原因都进行了批驳。苏力的基本逻辑是:权力的力量不是固定的,而是流变的。权力的力量会随着空间(地理空间和人文空间)的变化而减弱或加强。在他描写的收贷案中(28-29页),地理空间的偏远使国家权力被弱化(地理空间);而且作为国家权力象征的司法人员对于乡土社会来说,是陌生人,而国家权力在这里是一种外在的力量(人文空间)。因此,虽然理论上国家权力有暴力作为后盾,但它也不能随意使用暴力(受现代法律的约束),它的力量因此被削弱。权力的行使必须使用对熟人社会中的人真正有威慑作用的方式才有效果。为了达到目的,国家权力运作要采取一定的策略。“送法下乡”就是这样一种策略。“送法下乡”就是国家为了重新建立权力的局部性支配关系。和毛泽东时代的“支部建在连上”、“发动群众”、“集中优势兵力对付敌人”的策略有点类似。
毫无疑问,我对苏力这样的论述逻辑是很佩服的,论述的结论也让我觉得很过瘾,有了一种巨大的被开发的快感,特别是在大学的几年里,对于这一段论述风格和结论一直保持了虔诚的欣赏。本文只是打算以“白璧微瑕”的态度指出一些苏力老师没有主意到的地方,以加深对于这样一个话题的论述。
一、对于基层司法,送法下乡不是一个大问题
苏力选取这么一个很重要的位置来论述为什么送法下乡,给人感觉好像这件事情是在中国的基层司法普遍存在的现象。而苏力的描述中好像也有这个意思,“本章研究的是我们在农村基层司法调查中发现的一个普存在的遍现象”(27页),“普遍的、习以为常的”(28页),“如此普遍、如此常见”(30页)。其实,就我的工作感受而言,这根本就不是一个普遍的问题。这种下乡开庭办案子的事情在我调查的很多地方都非常少见的。我的一位同学,在基层的一个法庭呆了两年了,他说下乡去搞调查倒是有的,因为必须去现场才能了解清楚,但是正儿八经的去乡下开庭的事件是很少的。像苏力的书里写的那样带好多人去农民家里开庭“依法收贷”的事情少之又少了(请注意,一个人下去和一伙人下去是完全不一样的,后面我要仔细分析这种不一样)。和我交谈的一位基层法院的副院长说这样的比例还不到百分之一,一个基层法院一年审那么几百件案子,把审判庭开到乡里去可能一年也就那么一两件或者没有。当然,地理条件特别的一些地方还是存在的,但是就我身处的湖南境内来说,实在是不能成为一个需要我们大动笔墨的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