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对调解协议审查,使调解协议合法性更接近于判决。
调解虽然由法官或者法院准许其他人员主持进行了,但主要由当事人自行协商决定。因此,人民法院应当对调解协议的合法性、自愿性等方面进行严格审查,确保调解自愿和合法原则的落实。调解工作中确实出现了一些不符合的情况,主要体现为调解协议损害了国家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情形。因此,对调解协议中涉及第三人权益或者涉及权利转移的内容,人民法院要重点审查。在确认调解协议时,当事人一方提出存在违背其自愿情节的,人民法院要仔细审查确认,从根本上杜绝恶意诉讼,恶意调解情况的发生,使调解的合法性更贴近判决。
(四)在调解主文中可有附条件条款。
在调解主文中可有附条件条款也就是考虑在诉讼调解制度中增加保证履行和惩罚违约方的条款,以防止个别人利用调解拖延给付的问题发生。如在借款合同中,原、被告可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如在一定期限内返还原告本金,原告放弃一定的利息;但如在此期限内被告未全部返还,则原告可请求被告支付全部本金及利息,并可考虑认定双方达成的惩罚性条款,并且原告可凭此调解书要求法院强制执行,这样不仅可增加调解书的效力,而且可以在一定程序上缓解执行的压力,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当事人在判决对自己不利的形式下利用调解来规避,导致恶意调解情况的发生。
(六)以公正、廉洁的司法作为调解的坚实后盾。
在日常案件的审理中会发现一个案件调解的成功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当事人对法院公正性的依赖程度,如果双方当事人能对法院的公正性充满信心,就会从内心对法院的工作产生认可,这种认同感便是调解工作的力量源泉所在,而判决则是法院最能充分行使审判权的方式,可以说一份说理透彻、逻辑清晰的判决书便是最有力的法治宣传稿,对司法公信力的确立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故我们在今后的审判工作中必须作到在调解工作中立场中立,以理服人,以情感人,用自己的真心、诚心、爱心去赢得当事人的信赖与尊重,同时我们要加强判决案件的审判质量,以高质量的审判活动,以逻辑清晰、说理透彻的裁判文书作为展示司法文明、司法公正的窗口,从而以称得上“铁案”的判决来促调解。
(七)让调解“活”起来,让调解与判决充分的结合起来,共同铸就一道维护正义的防线。
灵活运用调解手段,注重做到“四个结合”:做好无过错方的宽容调解工作与有过错方的觉悟改进工作相结合;庭前调解与庭审调解,庭后调解相结合;“面对面”调解与“背对背”调解相结合;双方现实纠纷的解决与未来将出现的协作互利关系相结合。从而通过过错方的认识与改正错误,无过错方的体谅来促成调解的成功,力争以一个双方新的协议来解决旧的矛盾,将调解贯穿于审判的全过程,在调解中审判,在判决中对调解予以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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