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正本身是琢磨不透的,从事物的发展规律来看,事实是不可再现的,从哲学的角度看公正是一个相对的理念问题,而法律乃至法律的运用这一司法过程的价值便在于通过诉讼程序去对事实予以逻辑上的还原,通过法律对利益进行平衡,对社会矛盾进行化解,作为诉讼程序之一的调解制度,因从民事争讼的特点出发,从民众的法律传统出发,将双方当事人的视线最大限度的从法官的诉讼程序上转移到双方当事人的实质谈判内容上,进而使诉讼结束更接近于双方当事人对实质正义的认知程度,最大限度的满足双方当事人追求实质公正的法律情感。
(四)加强调解有利于加强社会公众参与纠纷解决法律意识。
调解的主角是双方当事人,而法官参与属中鉴证,其只是对调解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审查,而不在对争议事实进行实质裁判,也可以说法官和双方当事人对诉讼调解案件的裁判权,达成了一种共享,较判决相比,双方当事人能充分的参与到调解活动中,在调解过程中双方有充分的发言权与决策权,通过互相的谅解,妥协最终能心平气和的理性的看待问题,达成和解协议,这种双方的自愿、互让与积极参与不仅能提升广大当事人的解决纠纷的法律意识,亦能从根本上消除当事人申诉和缠讼的根源,在全社会树立起积极参与解决纠纷的法律意识,理性意识,合作意识,切实提高司法的公信力,保障社会的合谐发展。
三、如何达成调解与判决的最佳结合
调解与判决都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方式,二者的适用决定于具体案情以及当事人的选择,而不是由法院来决定的,严格说调解的过程中伴随着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它是
合同法原理在诉讼中的充分体现,也可以说调解的过程中双方权利的处分是一次新的合同的形成,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法院便予以确认,赋予其法律上的强制力,而判决则不同,判决体现了人民法院对具体案件及案件审理过程中对特定问题的态度,它要求以公正、严格的程度审理、查清案件的事实,以确凿的证据来证明案件的事实,从而适用法律作出判决,可以说判决是对发生过的事情进行审理,分清是非,划分责任。归纳起来就是说调解是一次新的约定,是通过一个新的权利义务的产生来解决旧的矛盾。其特点是抛弃旧的问题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对权利义务进行重新约定,而判决则是必须将旧的矛盾查清,分清是非,划分责任。
比较二者的特点可以说调解更有利于生产生活,但调解要求的自愿包括是否适用选择调解,调解中双方权利义务约定的自愿,而诉讼则是因有了矛盾才应运而生的社会救济途径,因此调解的适用是有严格的条件限制的,可以说判决才是严格意义的司法救济,严格意义上的法院裁判,对二者要理性的看待,犹如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审判方式改革中“一步到庭”制度中曾强调的当庭宣判率一样,今天我们审时度势的从社会发展需要出发强调加强调解工作时,必须要坚决杜绝形而上学的强调调解率的问题发生,要从实际案情出发去选择调解,去选择判决,对二者决不可厚此薄彼,要时刻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的原则,切实做到“调解以情,听讼以法”如何来做到这一点呢,笔者仅从以下几点发表一下处自己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