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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民事审判中调解和判决之结合

  二、加强诉讼调解制度的必要性
  西方有句谚语“合意生法律”,这一谚语在我国的民事诉讼中体现最充分的就是调解制度的确立,在我国传统上始终认为民事纠纷是人民内部矛盾,从法律上解释就是说民事纠纷双方有自由处分权,只要不违反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侵犯他人的利益,法律并不禁止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加之我国五千年“以和为贵” 的文化传统,使调解制度有着深厚的文化底蕴和民众基础,实际亦证明,弘扬调解文化、扩大调解范围、提高调解成功率,在公平地化解民事纠纷,降低当事人诉累,节省审判资源,构建和谐司法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一)加强调解有助于大幅减轻当事人的诉累,降低法院的诉讼成本,提高司法效率。
  法律是分配正义的抽象规则,这种抽象规则落实在个案中,未必合乎实质正义,特别是审判,它只是一个通过程序、通过证据来使事实得以再现的过程,这个过程需要严苛的举证规则、繁杂的诉讼程序,一个官司打下来不仅法院要投入大量的审判成本,对当事人来说亦是很大的诉累,而当事人诉讼到法院极少有打气官司,非要辩个是非黑白的,而大都是为了解决实质的问题,对案件背后的法理通常不放在心上,而调解的要义是双方自愿,方便快捷的解决纠纷,其更重情理,可为双方当事人提供了一个以情感人的谈判空间,使双方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同时使双方当事人减少了收集证据,举证、质证等许多麻烦,减轻了诉累,还为双方今后生活中的和睦相处,工作上的精诚合作奠定了基础,使其获得远比经济价值更重要的社会价值,另一方面这种在双方当事人回避事实与法律判断的基础上解决纠纷的方式又大大的降低了法官的工作压力,可谓是三全其美的好方法,无怪于“以和为贵”这句古语能响誉中外、流传至今。可以说调解这种回避困难的解决诉讼的方式不仅是诉讼规律的需要,更是人类本能的选择。它可以减少诉讼的繁琐程序,通过当事人的互认、互谅,最大限度的减少诉讼环节让双方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一致。作到案结事了,从而通过双方的满意来排除上诉、申诉、上访或人大监督、抗诉及至媒体监督的过程,从而在节约有形的诉讼和审判资源的前提下,亦可取得无型的社会效果。
  (二)加强调解有利于从根本上化解矛盾,为双方今后的生产生活创造和谐的发展空间。
  “无争不成讼”,大多数民事案件起源利益之争,而随着法律、法规的不断健全,一些案件中渗杂的心理失衡与感情敌视的因素越来越多,如一些婚姻纠纷案,邻里纠纷,在法院主持下的调解通过对双方心理的调适和双方利益的互让起过良好的心理安抚作用,使双方当事人能在调解过程中找到双方情感的互碰点,双方利益的平衡点,使双方理性的面对问题,从长远的角度来解决问题,可以说这是“南风法则”在诉讼中的最好应用,它用“南风”的温和使双方误会的坚冰融化,情绪的对立得以解除,心里的仇恨可以消磨,感情的裂痕得以修复,利益的冲突得以缓解,从而使司法这一社会救济部门的终极价值得以实现。
  (三)加强调解符合民众追求的实质公正的法律情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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