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继续完善以人为本、救助为主的吸毒戒毒行政、社会立法。1999年,国家禁毒委员会向全国推广了包头等地的先进经验,部署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创建“无毒社区”活动。卫生部下发了《关于
戒毒医疗机构须报禁毒机构审批的通知》,进一步规范了自愿戒毒工作。2000年,依据《关于禁毒的决定》和《劳动教养实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司法部制定下发了《劳动教养戒毒工作管理办法》,为规范劳教戒毒工作提供了行之有效的制度保证。同年4月公安部发布了《
强制戒毒所管理办法》,在戒毒所推行规范化管理。完善了规章制度建设,制定了《
强制戒毒所等级评定办法》、《强制戒毒所事故、重大事件分类和报告制度的暂行规定》、《强制戒毒人员行为规范》等。2002年,卫生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
苯丙胺类兴奋剂滥用及相关障碍的诊断治疗指导原则》,规范各地对苯丙胺类兴奋剂滥用者的治疗。公安部下发《
公安部关于对吸食苯丙胺类毒品违法人员处理意见的通知》,规范对吸食苯丙胺类毒品人员的处理。国家禁毒办、卫生部、司法部共同编写了《公安司法人员减少危害培训手册》。2003年,公安部集中开展了强制戒毒所管理秩序专项整治。司法部颁布了《
劳动教养戒毒工作规定》,对戒毒人员的管理、治疗、教育提出了规范性要求。确立了“相对封闭、分期管理、综合矫治、后续照管”的戒毒康复模式。卫生部加强了对自愿戒毒治疗工作的指导,起草了《戒毒诊疗规范》。2004年11月12日和12月2日,两次国务院会议专题研究了进一步支持云南省加强禁毒和防治艾滋病工作的意见,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支持云南省加强禁毒和防治艾滋病的工作方案》。
综上所述,笔者大胆预测:在2008年《
禁毒法》实施之后,立法者将会集中精力逐步填补现有毒品社会立法的真空,继续加强行政立法,而地方性禁毒立法、部门规章也将出现广泛修订的热潮,近期将会出台一批与《
禁毒法》配套的司法解释、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未来将会形成以《
禁毒法》为统帅,毒品刑事立法、行政立法、社会立法三足鼎立的禁毒立法格局。基于“预防为主”原则,以后毒品立法将不仅仅局限于
刑法领域,而是会涉及到包括行政法和社会法在内的广阔领域。
【注释】作者简介:褚宸舸,山西省汾阳市人,2006年和2007年相继获得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双硕士学位(刑法学、法理学两个专业),1999年获得西北政法学院法学学士学位,现为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讲师,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法理学专业在读博士研究生,兼任陕西省法学会港澳台法学研究会理事、西安市作家协会会员、西南政法大学学术网站“法之理论坛”管理员、编辑、中国法律史学会“中国法律文化网”编辑等。主要研究方向:中国近代宪法学说与宪政史、
禁毒法理论与实践、中国近代法理学、法社会学、政治合法性理论。
分别是《1998年中国禁毒年度报告》(1999年公布)、《1999年中国禁毒报告》(2000年6月26日公布)、《2000年中国禁毒报告》(2000年12月28日公布)、《2002年中国禁毒报告》(2002年2月7日公布)、《2003年中国禁毒报告》(2003年3月公布)、《2004年中国禁毒报告》(2004年2月公布)、《2005年中国禁毒报告》(2005年2月公布)、《2006年中国禁毒报告》(2006年6月26日公布)、《2007年中国禁毒报告》(2007年6月20日公布)。禁毒报告通常在国内各大报刊、媒体都有刊载。禁毒报告的命名,一般以颁布时的年份冠之《××年中国禁毒报告》(《1998年中国禁毒年度报告》、《1999年中国禁毒报告》除外),但实际反映的是前一个年度的禁毒情况。
新型毒品有两个特点,一是它们多数是人工化学合成的,二是能够改变人的意识,引起兴奋、产生迷幻,主要给人带来心理依赖,而非生理依赖。第一个特点造成这种毒品成本比较低。与海洛因等相比,加工相对简单,只要买来原料在家里都可以合成。也不易被发现,可以从境外走私原料,在境内合成。第二个特点造成这种毒品市场收益比较大。与娱乐业伴生,与青年人寻求刺激的心理可以结合,容易形成亚文化圈。因为生理依赖不大,也不会产生象吸海洛因腹泻等戒断症状,吸毒人自我感觉也较好。当然,新型毒品的泛滥除了毒品自身的原因,也与一些社会因素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