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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禁毒立法三十年——以立法体系的演进与嬗变为视角

  上海近年来的社区戒毒试点实践被证明行之有效,但问题是对于绝大多数地区来说,由于人力、物力等方面的限制很难开展,如何构建吸毒人员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体系,建立一支职业化、专业化的社会工作者队伍,还需要每个地区因地制宜,我认为不仅中央政府要加强投入,也要发挥地方政府和基层的积极性,特别是后者,更为关键。
  2、《禁毒法》配套法规的建设是近期立法的重点
  国家禁毒委员会2008年3月21日下发《关于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贯彻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充分认识颁布实施《禁毒法》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禁毒法》的宣传、学习、培训工作,抓紧做好《禁毒法》配套司法解释、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起草制定工作,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的禁毒职责,完善工作机制和监督机制,制定相应的工作措施,着力做好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试点工作。
  按照此《通知》,《禁毒法》配套司法解释、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主要有:
  第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更加细化、具体的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新型毒品、易制毒化学品等毒品犯罪案件定罪量刑标准和法律适用意见。
  第二,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部、财政部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国务院法制办,抓紧出台《戒毒条例》。
  第三,卫生部要会同公安部尽快制定《吸毒成瘾认定办法》,修改完善戒毒医疗规范。
  第四,公安部要抓紧制定出台《吸毒人员登记办法》、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等规章及配套法律文书。
  第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禁毒委员会要积极主动地协调省级人大、本地区人民政府法制部门,结合本地禁毒工作实际,研究制订、修改、完善配套的禁毒工作地方性法规和相关制度。
  第六,各地、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禁毒法》的有关规定,对本地、本部门制订的现行禁毒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凡与《禁毒法》相抵触的,要按照法定程序于5月底前修改或废止,妥善解决《禁毒法》与现行政策、制度的衔接问题。
  3、《禁毒法》实施后将会继续加强两类立法
  虽然《禁毒法》刚刚通过,专门细致的研究还待时日。但是,比照《禁毒法》颁布之前我国已经出现的一批新的禁毒立法,大体能够看出《禁毒法》实施后中国禁毒立法发展的趋势。
  首先,继续完善严格管制毒品的行政立法。新型毒品的泛滥要求强化管制毒品的行政立法,特别是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立法。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经贸委、外贸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别组织或者参与起草了《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麻黄素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加强了对精神药品、麻醉药品的管理和易制毒化学品的管制。2000年3月,公安部下发《关于加强打击冰毒犯罪的通知》,对打击冰毒违法犯罪活动作了部署。全国开展“打击冰毒犯罪和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专项整治行动”。2001年5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下发了《关于氯胺酮管理问题的通知》,规定氯胺酮原料药按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进一步加强对醋酸酐和高锰酸钾的管理,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醋酸酐和高锰酸钾进出口管理的通知》,要求严格审核相关的醋酸酐和高锰酸钾进出口项目,防止其流入非法渠道。2003年,为推进特殊药品法规建设,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修订了《麻醉药品管理办法》和《精神药品管理办法》。国家禁毒办会同国务院法制办开始制定《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并会同商务部、海关总署从9月1日起对黄樟油和二氢黄樟素实行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对全国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情况进行调查,初步掌握了我国各种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和经营状况。2005年,国务院修订并出台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这对于加强易制毒化学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将起到重要作用。2006年,各级禁毒部门深入开展对易制毒化学品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秩序的整治行动,从源头上防止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公安部制定了《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和运输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定了《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商务部修订了《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国际核查管理规定》、《商务部、公安部、海关总署2006年第57号公告》、《麻黄素类易制毒化学品出口企业核定暂行办法》,公安部、国家安监总局制定下发了新的许可证(或备案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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