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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禁毒立法三十年——以立法体系的演进与嬗变为视角

中国禁毒立法三十年——以立法体系的演进与嬗变为视角


China''s anti-narcotics legislation in 30 years :on the Perspective of changes and evolution of Legislative system


褚宸舸


【全文】
  2008年是改革开放三十周年,同时也是新时期禁毒立法三十周年。三十年前,我国79《刑法》立法过程中首次设置了毒品犯罪的罪名,至1998年左右初步形成了禁毒立法体系。随后十年间,禁毒立法和禁毒政策经历了深刻而广泛的调整。2008年6月1日,禁毒领域的一部基本法律——《禁毒法》开始施行。研究立法问题,既要就法谈法,也要跳出法谈法。前者是基于立法自身的规律性和技术性,应当将过去的、现在的、将来的立法统一起来做整体性研究。后者则基于法之理在法外的道理,必须结合毒情和政策因素来考察立法。从这个意义上讲,三十年禁毒立法的演进、毒品政策的调整,构成了《禁毒法》的立法背景。对此进行必要的梳理和研究,不但对领会《禁毒法》的要旨,而且对展望《禁毒法》施行后我国禁毒立法格局的嬗变,都不无裨益。
  一、中国禁毒立法的历史渊源
  中国禁毒立法的后三十年发展与前三十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这种联系更多是一种宏观的立法思维上的。为了更好的认识三十年来的禁毒立法,就不得不需要将六十年前的禁毒立法纳入到考察范围中来。同理,1949年以后的禁毒立法也不能与近代禁毒立法割裂开来。因为近代禁毒运动及其立法所造成的社会效果,已经客观地成为1949年以后禁毒立法的社会基础之一。
  六十年前的禁毒立法从历史上秉承了自晚清以来三次禁毒运动的成果,但是,它是以革命根据地时期禁毒立法为直接渊源的。根据地立法总体上具有革命法制的革命性和简要性特点。因为武装斗争的客观原因,始终未建立起系统完整的法律体系,在法律技术层面表现比较粗疏。但是,这些立法中所反映出的一些政策思想(如宽大与惩罚相结合)和立法技术(如以政策、文件作为法律的形式,法令具有诸法合体的特点)却为1949年以后禁毒立法所沿袭。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党和政府凭借对社会的有效控制、强大的政权力量和廉洁、高效的干部队伍,动员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周密的部署,使困扰中国百余年的毒品问题得以解决。1978年以前毒品立法主要集中在1950年代初期(1960年代初期、1970年代也有少量立法)。1949年至1978年间,毒品立法以中国共产党和各级政府的相关政策、文件为主要法律形式,以各大行政区的立法为重心。从前者来看,既是秉承革命根据地革命法制的传统,也是法律体系尚未建立之前社会现实的客观要求。从后者来看,当时禁毒立法中规定内容最详细、数量最多的是各大行政区的立法。立法权的重心放在地方而非中央,具有一定的分散性,但优势是能够因地制宜,充分发挥各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这对在较短时间内完成禁绝毒品的任务是完全必要的。
  二、中国禁毒立法体系的建立(1978——1998)
  1978年至1998年间,以“严打”为政策导向,逐渐建立了以刑法为主、行政法与地方立法为辅的禁毒立法体系。主要法律形式有刑事法律、行政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两高”司法文件、批准、签署的反毒国际公约和条约、地方性立法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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