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启示
可以说,电视转播权收入是现代奥运会的主要经济支柱,它已经成为奥运会成功举办和奥林匹克运动快速发展的重要保障。IOC也已经逐步认识到电视转播权有偿转让的意义,在《奥林匹克宪章》中明确了规定IOC对奥运会的转播拥有所有权,在将转播权出售后,购买人即成为在指定地区的转播权持有人。通过对非权利持有人的限制来保护转播权持有人权利和利益的同时,也对其权利进行了限制。此外,对于网络转播权,基于利益考量,IOC最初仍然坚持拒绝接受,予以严格的限制,但现在从对2008年北京奥运会的网络和手机平台转播权进行招标来看,其已经开始重视新媒体的转播权,但还需要完善有关规则。
在我国,电视转播权的转播起步较晚,体育赛事电视转播权市场尚不成熟,相应的法律规制还不健全,严重阻碍着国内体育比赛电视转播权市场的发展。随着我国相继获得2008年北京奥运会和2010 年广州亚运会的举办权,以及F1赛车等国际重大赛事纷纷进入中国竞赛市场,我国举办大型体育赛事越来越频繁,等级也越来越高,特别是我国体育职业化机制日趋完善,因此,我们应当借鉴国际上和其他国家或地区相关的规定,以使中国体育电视转播权的转让真正走市场化运作之路,更好地发展体育事业。尤其是,对于职业赛事的转播和类似全运会等综合性运动会的转播要有不同的营销路径,毕竟受众的对象是不同的。对于职业赛事转播权的出售可以以利益最大化为其目的,譬如职业足球的转播权等;但是对于全运会这样的转播,就要考虑到其在国人心目中的影响以及地位,如何能够最大程度地满足国家或者大众的利益应是其最终的目的。
【注释】作者简介:黄世席(1969-),安徽砀山人,山东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山东大学
体育法研究中心(www.sportslaw.cn)主任,荷兰T. M. C. AsserInstitute访问学者(2004年9月至11月),法学硕士(外交学院),法学博士(武汉大学),体育学在读博士后(北京体育大学),中国法学会
体育法研究会理事,中国国际私法学会理事,主要研究方向为国际法、国际私法和国际
体育法。
IOC Market Revenue, Revenue Generation 2001-2004, http://www.olympic.org/uk/organisation/facts/revenue/index_uk.asp, 2007/10/11.
杰•;科克利著:《体育社会学-议题与争鸣》,管兵等译,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478页。
See Martin Nolte, An Introduction to (German) Sports Law, International Sports Law Journal, Vol. 2, October 2001, at 16-17.
See Phil McDonnell and Tony Singh, United We Stand: Collective Media Rights Sales under Challenge in England, International Sports Law Journal, Vol. 4, 2003(3), at 12-13.
参见李关云:“奥运转播:摇摆的未来”,http://finance.sina.com.cn/Olympic2008/ayzs/20070717/15293793395.shtml,2007/8/6。
IOC, 2006 Marketing Fact File, http://multimedia.olympic.org/pdf/en_report_344.pdf, 2007/10/11, at page 50.
IOC, 2006 Marketing Fact File, ibid. at page 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