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于电视与新媒体的关系,国际奥委会有关官员也多次强调,电视和新媒体不具有竞争性,他们应该相辅相成。国际奥委会坚持其目的是为了确保充分覆盖全球不同的媒体和广大观众,就像《奥林匹克宪章》里提到的。
四、北京奥运会在中国转播的法律问题
作为奥运会电视转播权利的拥有者,国际奥委会将1996到北京2008年奥运会的转播权集中出售,原则上在一个地区只能有一个转播商,中国大陆是由央视CCTV获得。不过,与以往电视转播奥运会为主要的转播形式相比,2008年北京奥运会除了用大量的电视转播外,其还将是人类历史上第一次用互联网的方式直播奥运会,这也将是奥运会历史上的一个重要的里程碑。这是一次互联网转播奥运会的革命,也必将引起一系列的法律问题。
从2000年底开始,国际奥委会执委会就酝酿着一个决定,也即今后的申办城市要同意一个条件,电视信号提供由国际奥委会电视服务公司(OBS)负责,IOC占有99%的股份。在北京2008年奥运会举办时,同样要由IOC指定的专门电视机构来提供国际信号,CCTV必须同意。实际上,所有申办城市必须同意这一条件,否则评估委员会不予考虑。
按我国现行法规,禁止外国电视公司在国内从事电视转播,也禁止与中方合资设立公司。为了履行申奥承诺,北京奥组委开始向各部委报告审批,并最终获得同意。2003年初,国际奥委会正式通知北京奥组委,确认仍然以OBS作为2008年的电视机构。按照双方的沟通,最好的方式是成立一家中外合作企业作为官方转播机构,更充分行使奥运会官方转播机构的功能与职责。北京奥组委和OBS决定,这家企业在中国法律框架下,由OBS根据中外合作企业合同、公司章程以及总体运营和管理协议进行管理。于是,BOCOG和OBS共同成立了北京奥林匹克转播有限公司(BOB)作为2008年奥运会的官方转播机构。
2004年7月27日,北京奥林匹克转播有限公司(BOB)设立协议在北京会议中心签署,此次协议的签署标志着将承担北京2008年奥运会和残奥会电视和广播转播任务的BOB正式进入设立程序。根据协议,BOB将由北京奥组委和OBS共同组建,是一家中外合作经营性质的、专门从事奥运会电视转播业务的非营利的企业,也是一个在中国法律下公司的实体。该公司在北京2008年奥运会和残奥会期间将负责制作和提供用于为世界各地广播电视台播出的有关奥运会赛事和重要活动的国际电视与广播公共信号,建设、运营国际广播中心和其它场馆的转播设施,为奥运会转播权持有者提供与转播事项有关的服务等。此次签署的协议包括BOB合作经营合同、公司章程及公司运营和管理协议。 BOB设立协议的签订,是北京奥组委关于奥运会广播电视转播工作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在税收政策方面也得到了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特殊照顾。
法律角度的理解是,我国法律对外国广播电视业投资于国内公司是原则上禁止的,但是对于北京奥运会转播公司确实是特事特例,政府开了一路绿灯,仅仅是因为奥运会吗?还是可以把其看作未来我国更加进一步开放外商投资行业的前兆?也许两方面的原因都有,奥运会需要,更长远的角度来讲也是进一步对外开放的需要。如同银行、保险等外资慢慢进入中国一样,笔者相信外商投资广电行业也会在不久的将来得到允许,这当然需要修改相关的外商投资法规。
至于北京奥运会的互联网和手机转播权,国际奥委会于2007年4月开始在中国拍卖,但至今未宣布谁在竞标中胜出。在此之前的2005年,搜狐公司争得北京奥运会互联网内容与服务赞助商资格,负责建立和维护北京奥运会官方网站,因此可以使用北京奥运会LOGO进行宣传。问题是,到目前为止,搜狐还没有获得网络转播北京奥运会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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