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奥运会的新媒体转播涉及的法律问题
随着科技以及移动通信技术的发展,利用网络或者手机转播体育赛事已经成为可能,甚至在最近几年有快速发展的趋势。不过,国际奥委会在对待互联网转播方面一直持比较谨慎的态度,尽管其长时间以来都在尝试与互联网进行合作。即使是在2000年悉尼奥运会结束之后,互联网仍然被禁止传播一切关于奥运赛事的视频和音频节目,所有比赛相关的视频和音频资料都不得在互联网上传播。而在当时,只有获得转播权的美国NBC可以在自己网站上发布有关奥运会的视频,而且NBC网站上的视频节目内容也只是前一天的电视节目中已经播放过的赛事录像。
国际奥委会之所以对互联网等新的转播手段态度不明确,因为这类转播必然分流一些电视观众,也必然会分流一些电视广告商,其结果就是必然会损害国际奥委会与电视转播商的关系。长期以来,作为奥运会转播权的权利人,国际奥委会对坚决抵制网络转播也就不足为怪了。但是,互联网以及手机等转播技术的出现对这种结合方式提出了挑战,借助新手段,所有的人都可以随时随地地通过网站或者手机来收看赛事,及时了解比赛信息,这将造成购买转播权的电视台一定的损失(譬如减少收看率或者收听率),而国际奥委会则也将面临奥运会转播费掉价的风险,这也是国际奥委会不愿意看到的事实。也正如国际奥委会副主席庞德所言,国际奥委会承认国际互联网的确是推动奥林匹克运动的一种巨大的潜在力量,但是国际奥委会必须首先保护电视转播权购买者的权利。但他同时表示:“我们不会把网络转播权卖给任何人,但我们的确是网络转播权的持有者,等到在技术上想出一个好的办法之后,我们才能更有效地利用网络。”
不过事实是,新媒体的发展却是不容阻碍的,问题如何能最大程度地推广奥林匹克运动和支持国际奥委会的利益,同时也尊重《奥林匹克宪章》的相关条款,尤其是怎样才能维护转播权所有者和各级奥林匹克赞助商等的权利。例如,对于运动员、教练、训练员、官员和所有注册奥运会的参与者来讲,遵守《奥林匹克宪章》中的两条原则是最主要的:第一,除非经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同意,参加奥运会的任何运动员、教练、官员、新闻随员或其他已注册的参加者不得在奥运会期间将其本人、其名字、图像或者运动比赛用于任何广告目的; 第二,在整个奥林匹克运动会期间,任何运动员、教练、官员、新闻随员或其他已注册的参加者,决不能注册为记者或其他媒体身份或以这种身份行事。 这两条规定的核心意思就是在赛事报道方面,前述这些人可以自由地接受各种形式的采访,但他们自己不能像记者一样去采访、撰稿、摄影、录音等,个人收集的信息只能用于个人用途。
具体到新媒体的报道来讲,《第20届都灵冬季奥运会互联网指南》的规定也许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根据该规定,奥运会图像的网络传播权属于国际奥委会的知识产权,未经许可不得将有关奥运会的影像在互联网上进行传播;新闻媒体不得注册含有“Olympic”或者“Olympics”或者其他含有奥林匹克语言的域名;媒体可以在其网站上放置拍摄的奥运会静止图片,但只能为正常的编辑或者出版使用并不能采用连续再现的方式;媒体只能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编辑目的,在任何情况下不得使人把奥林匹克标志与该媒体本身或者任何第三方的产品或者服务联系在一起,或者使人认为其与国际奥委会、奥运会组委会或者奥林匹克运动有官方的联系;国际奥委会鼓励媒体在其网站中设置链接以便可以直接点击奥运会、国际奥委会以及有关国家奥委会的官方网站;等。 强调媒体遵守一定义务的目的也是尽可能维护转播商和赞助商的权益,国际奥委会和国家奥委会也有一定的责任。例如,国家奥委会的网站尽可能不要出现任何未经授权但与奥运会有关的视频图像;也不能使用有关赛事的音频报道;在一切相关的电子商务活动中,各国奥委会必须给予TOP合作伙伴的产品以优先考虑等。如果有关人员有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国际奥委会可以保留其它手段追究的权利,包括诉诸法律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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