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运会转播权的法律问题
黄世席
【全文】
毫无疑问,奥运会已成为当今世界最大的运动盛会之一,其中一个主要的原因就是奥运会转播权以及商业开发的迅速发展。随着科技的发展,自1936年柏林奥运会时起,电视开始介入奥运会转播。二战后,转播权的出售给奥运会送来了宝贵的发展资金,也扩大了奥运会的影响力。此后,奥运会便与电视转播共同发展。国际奥委会收入来自于出售奥运会的电视转播权、国际奥林匹克TOP营销计划、奥运会组委会在其举办地营销计划、供应商和营销许可证、门票销售等,其中电视转播权收入是最大的一块,在2001-2004年达到了53%。 国际奥委会所实施的长期电视转播权计划和1984年奥运会所独创的TOP商业计划,给奥林匹克运动的正常运作以及奥运会举办者提供了可靠的资金保证。时至今日,这一商业运作模式已相当稳定而成熟,奥运会与转播媒体的关系越来越密切,2008年北京奥运会也将从该模式中获益匪浅。很清楚,体育与媒体有共生关系。在这种情况下,每一方都依赖于另一方来取得商业成功,并且在世界上许多社会中占据流行文化的主导地位。 奥运会与媒体的关系也不例外。
21世纪后,奥运会又开始了新的媒体转播(互联网和手机等),国际奥委会和奥组委以及其他奥林匹克体育组织获得的收入也促进了奥林匹克运动在全球的发展。奥运会的电视转播、网络转播以及其他新媒体的转播涉及众多的法律问题,其中主要涉及转播的版权归属、转播权竞购的演变、运动员竞技表演的性质以及北京奥运会的转播权等新问题。新兴媒体转播方式尤其是网络转播上又有很多规定,而且这些规定又是伴随着时代的进步在不断变化的,本文的目的就是在了解这些游戏规则的同时从法律层面作一些思考。
一、奥运会转播权的发展历史
体育比赛的转播权,指的是体育比赛的主办单位对于比赛进行电视等渠道报道的许可及由此带来的直播/转播或者复制等权利。也就是说,比赛主办单位有权决定是否给予某一电视机构/网站对比赛进行电视报道的权利以及对于被授权进行电视报道的单位提出相应要求的权利。对于体育赛事转播权的开发,主要体现在对电视转播权的出售上,涉及赛事直播、赛事集锦以及新闻报道等权利。例如,德国职业足球联赛电视转播权的所有者应当是德国足球联盟而不是单个的俱乐部,因为足球俱乐部只是组成联盟的一分子。德国的职业足球联赛先是将转播权承包给一家代理公司,再由这家公司卖给各电视台;一般电视台有自由播报体育比赛结果以及精彩集锦的权利;免费电视台可以转播某些非常重要的体育比赛;等。 而在英国,2007年以前英超联盟对一揽子实况转播权、免费转播以及推迟转播足球比赛精彩情节的权利都是竞价出售,其结果是天空电视台获得了一揽子英超足球比赛的实况转播权,英国的国有电视台BBC购买了比赛精彩集锦的播报权。不过欧洲委员会认为,尽管这种分开出售电视转播权的做法是一种进步,但是天空电视台继续独家转播对于比赛以及足球运动来讲都是不利的。
但是,奥运会转播权具有与一般职业体育运动赛事转播不同的地方,那就是要报价更高的转播机构不一定能得到本地区的奥运会转播权。对于奥运会的传播而言,接触所有人是非常重要的。最起码的一点,必须确保所有人都能顺利收看奥运会。如果转播机构在收视方面设置财务障碍,比如说只在收费频道播出,就存在一些风险。如果这种情况持续时间长的话,人们会失去对奥运会的兴趣。 因此,尽管欧洲的很多私有电视转播机构曾经向国际奥委会提供了更高的报价,却没有得到转播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