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大对虚假诉讼行为人的惩戒力度
虽然今年10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妨碍民事诉讼行为个人的罚款金额提高到1万元,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提高到30万元,处罚力度有所加大。但是由于虚假诉讼往往涉及标的额较大的房产、经济合同等案件,仅靠有限的经济处罚恐怕难以奏效,对虚假诉讼行为的惩戒还可从以下几方面考虑:第一,一旦法院认定案件为虚假诉讼,则原告不允许撤诉。原告以虚假的事实提起诉讼,这一起诉行为已经在原、被告同处的环境中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如果准许其撤诉,案件没有实体结论,很可能使被告受到这一起诉行为的不良影响。因此考虑到原告的这一行为可能会影响他人的合法权益,法律应禁止其撤回起诉;第二,对虚假诉讼当事人给予司法上处罚。对于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及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等虚假诉讼行为可以根据《
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予以拘留等处罚;最后,对情节较重、性质恶劣、影响大的案件,应规定对虚假当事人的刑事惩罚措施。
(四)改革审判管理评价体系
目前,结案率、结案数量、上诉率、发回改判率及调解率、信访数量等等是司法系统评价各法官和各法院的工作业绩时的一些主要指标,这些指标起到了激励法官勤勉、严谨和司法为民的良好作用,但是对上述指标的过分依赖,特别是对上诉原因、调解效果、合理结案周期等调研不充分的情况下,会导致法官为了完成结案指标和降低上诉率、发改率而轻率调解,从而降低了对案件事实的审查义务,便于虚假诉讼行为得逞。所以,在适用这些指标的同时,应增加调解效果等辅助指标的作用,更加客观、准确地评价法官的工作业绩。
(五)提高审判人员的责任意识和审判能力
减少虚假诉讼行为,我们认为,一方面应当加强对法官的教育,增强法官的责任意识,特别对于一些容易引发虚假诉讼的案件中,审判员更应认真审查调解协议是否存在侵害案外人权益的情况或可能,注意调解案件中双方当事人的私人关系及真正的利害关系,认真审查、核实相关证据。法官可以制作关于虚假诉讼的义务告知书,开庭前即向双方当事人明确告知进行虚假诉讼的严重后果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达到对当事人的警示作用;庭审中做到凡涉及案件重点必问,凡涉及案件重点必记,庭审结束对审理事实要一一与当事人进行核实,要求当事人签字,确保庭审全程规范化。另一方面,加强法官的业务培训。由于虚假诉讼的手段多样、形式隐蔽,对于一些年轻的审判人员甚至老审判员,识别和制止虚假诉讼都存在一些困难。因此法院可以通过老法官与年轻法官的交流经验、定期召开法官联席会、典型案例研讨、法官讲坛等形式总结虚假诉讼的表现形式、识别技巧,对法官进行业务培训,从而增加法官的阅历、增长法官的审判经验和技巧,增强法官对虚假诉讼的特点、危害等方面的认识,强化审判人员防止虚假诉讼的意识,杜绝虚假诉讼的发生。
(六)建立案件信息查询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