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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判监督程序中发现的虚假诉讼的调研——以北京市某区法院为例

关于审判监督程序中发现的虚假诉讼的调研——以北京市某区法院为例


钟蔚莉;胡昌明;王煜珏


【全文】
  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出于不合法的动机和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利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采取虚假的诉讼主体、事实及证据的方式提起民事诉讼,使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或裁定的行为。 虚假诉讼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第一,案件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共同实施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案件一方当事人通过在诉讼中伪造证据等方式直接侵犯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此次调研主要针对审判监督中多发的双方当事人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况。
  一、我院今年受理因虚假诉讼再审案件的基本情况
  近年来,我院在审判监督中频频发现涉及虚假诉讼而导致案件再审的情况,仅2007年比2006年增长4倍多,达到9件,其中7件被提起再审,占我院全年提起再审案件数的58.3%。而且虚假诉讼在全市范围内也屡有发生,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监庭统计,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辖的基层法院2005年审结民事再审案件43件,其中6件可以确认为虚假诉讼,比例达14%。而在全国范围内,2006年、2007年在上海、天津、浙江、重庆、江苏、河南等第法院均受理了不少虚假诉讼案件。虚假诉讼不仅侵害了被诉一方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扰乱了正常的审判秩序,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还严重影响司法的裁判的公信力,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基于以上原因,我院以2007年所受理的涉及虚假诉讼的案件为基础对此问题进行了专项调研,结合其它法院的相关情况,对虚假诉讼的特点、原因等进行分析,并提出规制虚假诉讼的对策。
  我院审理的涉及虚假诉讼的9件案件中,一般所有权及与所有权相关权利纠纷有3件、合同类纠纷3件、析产继承纠纷、名誉权纠纷、离婚纠纷各1件。
  二、虚假诉讼的特点
  我院审判监督中发现的虚假诉讼案件具有以下六个特点:
  1、集中发生在调解方式结案的案件中
  我院受理的上述9件涉及虚假诉讼的申请再审案件原审均以调解结案。此外,我市宣武法院、海淀法院及包括重庆、天津等外地法院所受理的涉及虚假诉讼案件多由调解引发。
  2、当事人之间通常具有特殊关系
  我院受理的9件虚假调解案件中,原、被告之间不是夫妻,就是父女、父子、叔侄等近亲属关系,或者是朋友、同学关系,此外,天津与重庆等地法院近年来发现的虚假调解案件,原被告当事人之间也大都存在特殊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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