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我们先看一下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主要思想观点。其一,着力分析真正的法或“严格意义的法”,即国家制定的法律----“国家法”,而不是什么抽象的、普遍的自然法,由于这种法律能为经验所感知和真实存在着,因而也叫实在法或实证法。至于其他所谓的“法”,如自然规律、自然法、荣誉法等等,则只是有比喻意义,都是不值得研究的;其二,实在法或国家法是由具体的、可以操作的法律规则构成的,是一个法律规则或法律规范的体系;其三,所有实在法律都应当是中性和价值无涉的,也就是说它是一种纯粹技术性和工具性的东西。至于社会道德等价值观念、政治意识形态等东西与法律并无内在的和必然的联系,因此不能从政治上和道德上对法律进行评价,即法律不存在什么道义与不道义、良与恶的问题,“恶法律也是法律”;其四,一个由立法机关制定的科学的法律规则体系,即形式上合理性的法律规则体系是以解决各种社会问题为宗旨的,执法者或法官只要遵循规则就可以审理各种案件,也就是说,执法者(广义的)只是法律推理的机器,不应当有任何的自由裁决权。
在分析主义法学法律观指导下的西方法律实践活动,使西方在其后的几十年里,法律规则迅速发展,成为一个庞大的规则体系,几乎涉及了人的一切生存领域。但是,这种法律观只注意到法律与国家的密切联系,却忽略、否认和割裂了法律与其他事物,特别是政治、道德的不可分割的联系,他们揭示了法(律)的技术性、工具性、独立性,却否认了它的价值性、目的性、依赖性,把法律错误的完全等价与法,实际上这里的法律属于狭义的法。
这里我们再来看一下社会法学派的主要思想观点。其一,法律在本质上是一种社会秩序,真正的和主要的法律不是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规则,而是社会立法中的秩序或人类联合的内在秩序;其二,法律与国家之间并没有不可分割的联系,它并非一定由国家机关特别是立法机关所制定和实施,在没有国家的时侯和地方也存在着法律;其三,法律绝非仅仅是规则的体系,而是由规则、原则、政策等多种复杂的要素构成,法律的本身并不是单纯的一种规则;其四,法律不仅是一个规则体系,还是一项过程和事业。
社会法学派的观点,表明了他们坚持在法律与社会的相互关系中,以法律的实际运作为对象,揭示了法律产生于社会之中,目的是消解彼此利益之间的矛盾、冲突、对立和斗争,以平衡各种社会利益。而且,他们还把法律置悎的进化现代西方科学主义哲学始于孔德创立的实证主义,其诸因素对于法律及其运作的作用和影响。应当说,法律社会学有利于对法的内涵的理解,有利于扩展法学研究的领域和视野。【1】可以看出,在这里的法律属于一种广义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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