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个法制国家,实证法学可以充分发展,在任何一个非法制的人治国家中实证法学就很难发展。在任何一个集权制度的人治国家或者社会中,都是重视人的德才素质而根本上不重视制度的作用,其实行政治统治和进行社会管理的方法效率很低,而且不公正或者公正迟到,其中的法制运作成本低;而在任何一个实行法制的国家,都是高度重视制度作用和建设,轻视人(执法者,广义)的作用,执法效率高,公正可以及时体现,其中的法制运作成本高。但是,法律制度要在追求最大社会公正的同时不断提高执法(广义)效率,这是可以实现的目标,而实证法学在这个方面是完全可以大有作为的。所以,我们可以说实证法学的理论就是为法制国家服务的理论。
我们知道,任何实在法律都是实践的产物,不是纸上完美的条款,所以一切社会公正都是相对的,可以有误差且要不断减小误差,避免错误,而避免错误的最好方法是靠科学的程序制度,这是实证法学的基本任务。任何普遍性的具体问题的存在都已经反映出法律制度本身的缺陷,所以不能仅仅通过个案解决这些问题,而需要从制度变革着手加以解决。就是说,任何特殊案例都要有一般性制度解决机制,最后得到司法解决,而不能指望出现清官好人解决。这就是法律科学精神的要求;这也是实证法学存在的真正的理论基础。
时至今日,在世界法律思想发展过程中,自然法和实证法已有逐渐融合的趋势,但是二者的深刻矛盾至今仍然存在着,并且仍然难以从根本上消除它。一般来说,人类法律思想从空间维度看,它并不是单向进化的。但是,如果我们仅仅从时间角度考察,还是可以看到其整体的进化趋势的。作者认为,实证法首先应当是关注历史法,对历史法律制度需要持继承的态度;其次是应当面对现实,关注具体的法律实践;再次是要有一种综合法制观,即应当关注各种社会因素对现实法律制度的影响;最后是要有严格的逻辑观,即应当重视对实在法律加以内在法律逻辑关系分析。这就是实证法学内在进化发展的一般路径。在这里我们尝试探讨广义实证法思想的演化过程和其中蕴涵的基本法律进化规律,并且展望实证法学整体的发展前景。
在西方,自古希腊时期就有了实证法思想萌芽,中世纪有所发展,到19世纪后发展成熟壮大,直至20世纪末又开始走向衰退或者说发生重大转向。严格说来,在十九世纪前,不分年代和中西方都属于实证法萌芽和不成熟阶段。当代许多法律学人已经习惯于认为只有实证法学才是符合科学精神的法学,他们也大多重视实际法律技术的发展,轻视法学的内在科学精神和一般技艺的研究,甚至以为只有绕过政治决策、排斥价值选择似乎才是真正科学的态度。那么实证法学在整个法律思想理论体系中到底处于什么地位?我们应该怎样对待它?实证法学和自然法学两大法律思想流派的关系如何?通过对实证法学思想发展史的考察,我们可以进一步明确这些问题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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