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证法思想的演化
张树军
【关键词】文献
【全文】
目录
序言
第一章西方实证法思想的进化
一古希腊实证法思想的早期萌芽
二中世纪西方实证法思想的进一步发展
三实证法思想在近代西方社会的迅速成熟
四实证法思想在现代西方社会的转向
第二章中国古代实证法思想的演化
一《周易》的实证法思想探析
二法家的实证法思想探析
第三章实证法学的发展前景展望
一实证法和自然法的区别
二实证法和自然法的联系
三实证法和自然法的结合
四实证法学的发展方向
结语
序言
法律实证主义在西方法学界是自奥古斯丁以来的一个主要法学流派。一般认为,法律实证主义反对形而上学的思辩方式和寻求法律终极价值分析方法,它把法律视为一个独立的、自治的系统,致力于维护法律体系内部的逻辑一致性。由于这种研究方法不追究法律规则本身的基础,而径自研究规则与规则之间的关系,所以又被称做法律教条学或教条论法学。在法律实证主义者看来,只有基于国家权力以明文的方式制定的法律,才是正当的法律,也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这种法律是实证的,因为它将自然法、习惯等逐出了法律的渊源之外。因而该种学说认为所谓的法律应当求之于社会、生活经验、人的意志及人为主观的制定。其中,凯尔森是实证分析方法的最积极倡导者之一。在他看来,法律问题,作为一个科学问题,是社会技术问题,并不是一个道德问题。因而法(律)和正义是两回事,关于实在法(律)的科学必须同关于正义的哲学区分开来。将法(律)和正义等同起来的倾向是为一个特定社会秩序维护的倾向。这是一种政治的而非科学的倾向。那么,为什么价值分析方法是不科学的呢?他认为,首先,价值分析方法是一种主观的价值判断,它宣称某个东西是一个目的,一个最终目的,其本身并不是达到一个进一步目的的手段,所以,这些判断就始终是由感情因素决定的;其次,自然法学说认为有着一种不同于实在法(律)的、比它更高而且绝对有效和正义的人类关系的安排,因为这种安排导源于自然、人类理性或上帝意志,这是一种将上帝意志与“自然”等同起来的假定,难以证明,并且达不到科学的程度;再者,迄今为止,被认为是自然法的,或者说等于正义的事物,大都是一些空洞的公式。这样看来,价值分析方法的核心内容,即自然法是禁不起推敲的,因而价值分析方法也显然就不是科学的方法。所以,凯尔森的理想是建立一种不受任何主观判断和价值观念掺杂在内的“纯粹法学”。他说,正由于纯粹法学的批判反科学思想的性格,它才证明了本身是真正的科学。总之,法律实证主义是这样一种认识态度,它放弃关于“世界本源”的探索,不再以来自己关于“本质”或“本源”的思辩来解决新问题,而是把研究尽量限制在给定事实的范围内,就有依据的部分作出回答和解释。也就是说,法律实证主义要求严格把对法律的研究限制在一个国家实在法(律)体系的范围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