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洲商法:OHADA与统一化进程》译后记
朱伟东
【全文】
译后记
非洲是世界上发展中国家数量最多的大陆,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由于双方经济具有较强的互补性,双边贸易一直呈跳跃式发展。1950年中非双边贸易额仅为120万美元,2007年却已超过700亿美元。中国已成为继美国、法国后非洲的第三大贸易伙伴。与此同时,中国对非投资也呈快速增长态势,2007年1月至9月,中国在非直接投资额为6.5亿美元,年增长率203%,中国已成为非洲投资中的主要力量。
在双边贸易和投资发展中,法律发挥着重要作用。如果投资者和商人了解东道国的法律制度,就可增强他们在该国进行投资和贸易的信心,并且在发生投资、贸易纠纷时,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有效保护他们的合法利益。然而,长期以来,由于国内没有专门的非洲法律研究机构,我国的一些企业和商人对非洲法律制度知之甚少,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他们到非洲进行投资和贸易的忧虑。为改变这一状况,服务于中非投资贸易发展的良好局面,湘潭大学法学院的洪永红教授在1998年就倡议成立了非洲法研究所。为适应中非形势的发展,该所在2005年拓展为非洲法律与社会研究中心,并成为湘潭大学校级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该中心是中国目前唯一的非洲法研究机构。
自成立以来,该中心在研究、宣传、推广非洲法律,促进中非法律交流和合作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该中心研究人员已出版、发表了大量的非洲法著作和论文,还经常受邀参加国内、国际学术会议,扩大与国内外学者在非洲法研究方面的交流。尤为重要的是,2006年10月20日-11月10日,该中心承办了中国商务部和教育部主办的“非洲国家法学与社会经济发展研修班”,来自非洲6国的15名学者和官员参加了此次会议。在为期20天的会议中,中非法律学者就所关心的法律问题进行了面对面的交流。
作为该中心的研究人员,我一直比较关注非洲的民商事法律制度。一些非洲国家和地区性组织为了改善当地的投资和贸易的法律环境,吸引外来投资,不断更新其过时的法律制度。其中,成就较为显著的当数非洲商法统一组织。成员国设立非洲商法统一组织的目的非常明确,它们希望通过非洲商法统一组织制定并实施简便、现代、适应性强的商法制度,改善成员国落后的法律制度,为投资者提供一个良好安全的法律环境,促进本地区贸易与投资的发展。对于希望到非洲投资、经商的中国企业或商人而言,了解该组织的法律制度具有重要意义:这可以使他们在非洲的投资或贸易范围不再仅局限于某一非洲国家内,而可扩大至该组织的整个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