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律规避的构成要件
关于法律规避的构成要件,我国学者提出了四种不同的主张。
一是认为构成法律规避应具备三个要件:当事人必须有规避法律的意图,亦即当事人的行为以规避某种法律为目的;被规避的法律必须是依冲突规范本应适用的法律;法律规避是通过故意制造一个连结点的手段来实现的。3
二是认为构成法律规避应具备这样三个要件:必须有行为人规避某种法律的故意,或者说行为人必须具有逃避某种法律的目的;被规避的法律必须是依内国冲突规范本应适用的法律,但系行为人通过构设一个新连结点的手段而达到的;被规避的法律属于强行法的范畴。4
三是认为法律规避有四个构成要件:从主观上讲,当事人规避某种法律必须是出于故意,也就是说当事人有逃避适用某种法律的意图;从规避的对象上讲,当事人规避的法律是本应适用的强行性或禁止性的规定;从行为方式上讲,当事人规避法律是通过有意改变或制造某种连结点来实现的,如改变国籍﹑住所﹑行为地﹑物之所在地等;从客观结果上讲,当事人规避法律的目的已经达到。5
四是认为构成法律规避必须具备六项要件:法律规避必须有当事人逃避某种法律的行为;当事人主观上有逃避某种法律规定的动机;被规避的法律必须是依法院地国冲突规范本应适用的实体法,并且必须是这个法律中的强制性规范;法律规避必须是通过改变构成冲突规范连结点的具体事实来实现的;法律规避必须是既遂的;受诉国必须是其法律被规避的国家。6
本文认为,上述第三种观点较为合理,即,法律规避由以下四个要件构成:
从主观上讲,当事人有规避法律的故意。即法律规避问题都是当事人主观上故意的行为,是当事人主观意志支配下的积极作为。过失的法律规避行为是不存在的。当事人规避法律的目的是为了逃避对其不利的准据法的适用,而使对自己有利的准据法得以适用。当事人规避本应适用的强行性规范,使国家的法律秩序遭到破坏,这是内国法所不允许的。
从行为方式上来讲,当事人规避法律是通过故意制造某种连接点来实现的。实践中,当事人直接制造连接点的方式主要有两个:其一是改变事实状况,如改变住所﹑所在地﹑行为地等;其二是改变法律状况,如改变国籍。当然,在国际民商事交往中,并非所有国籍﹑住所的改变都构成法律规避,只有那些表面上合法的变更而事实上掩盖着逃避对其不利的强行性法律的适用的目的才构成法律规避。
从对象上讲,当事人规避的是本应对其适用的强行性或禁止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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