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权利失效制度的功能
由于权利人的滥用权利,给他人造成损害,即使权利人本身并没有损害他人之意图,这种行为也是不合法的,应加以限制。权利失效正是为弥补这种权利的失衡而设置,其目的并不在于惩罚权利人对权利的滥用,而是为了督促权利人更好的行使权利;同时给予相对方一种权利救济,使其免于权利滥用而遭受损害,使权利处于相对稳定的状态,同时亦使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稳定的原初功能得以实现。
再次,权利失效是对诉讼时效、除斥期间的一种补充。我国民法中已规定了诉讼时效、除斥期间制度作为权利保护的手段,但我国民法规定了20 年的最长诉讼时效,在这一期间内,若权利人的行为足以使相对方确信权利人不再使其履行义务时,仍作为出发点来制约社会出现的各种复杂的法律关系,未免显得过于严格、僵硬,不够灵活。有时可能会出现不公平的结果,此时的权利失效正是作为对诉讼时效的一种有效补充。另外,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除斥期间虽适用于形成权,但范围相当的小,不够广泛。 [24]权利失效是诚实信用原则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具体应用。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中被称为“帝王条款”,“君临整个法域”是一项“弹性”极强的条款,但不够具体化,不易操作,在实践中常常出现权利利益保护失衡的现象,而民法如不对某一类典型化情形进行规范,公民的合法权益将得不到保护,行使权利时也没有准则可依。正如学者所言“没有自由,法律就名实具亡,就是压迫的工具;没有法律,自由也同样名实具亡,就是无法无天”。 [25]从“权利的行使无不法”到“禁止权利滥用”的理念变化,从近代民法追求的形式正义到现代民法追求实质正义的价值取向变迁, [26] 无不突显这句至理名言的永恒意义“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27]
【注释】作者简介:王太平,湘潭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王泽鉴. 民法总则 .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548. 560.
罗·庞德. 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 .沈宗灵,董世忠译. 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 46.
迪特尔·梅迪库斯. 德国民法总论 . 邵建东译. 北京:法律出版,2001. 62 - 63.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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