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与权利失效
王太平
【摘要】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要旨是要求民事活动的当事人在行使权利及履行义务的过程中,实现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禁止权利滥用原则负载了“社会本位”权利观的价值,在民法上成为一般条款。基于法律基本原则的不确定性(模糊性) 特征,故设立权利失效原则实乃必要。文章以权利的本质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为分析出发点,阐述权利失效的构成及功能。
【关键词】权利;禁止权利滥用;权利失效
【全文】
在一个基于私法自治原则所组成的市民社会及肯定个人自由的市场经济体制中,蕴涵于权利的个人自主决定固然居于核心地位,但权利与自主决定非自己所独有,他人亦享有之。因此,为保障人人共存共荣、和谐的社会生活,权利的行使须受限制,乃属当然。权利皆应受限制,无不受限制的权利。 [1]禁止权利滥用是在法权观念的变迁过程中,由观念发展到判例,再发展到成文法上的一项基本原则,是指导、评价民事主体正当行使权利、立法以及法律解释和补充的准则,也是赋予司法裁量权的依据,因此权利滥用者对其行为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由于法律原则在技术上隐含于法律规定之中,本身不具有直接适用性,须具体化为可适用的法律规定才能贯彻。《
民法通则》虽然有禁止权利滥用若干规范,但却没有设置德国及其他大陆法系国家的“权利失效”(Verwirkung) 原则,实为一大缺憾! 笔者以权利的本质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为分析出发点,阐述权利失效的构成及功能,以期对我国的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一 权利
(一) 权利的概念
在西方语言中“权利”一词可以追溯到罗马拉丁语“jus”或“ius”,但它原来只代表公平或正义的行为或情况。我们现在所常用的“权利”概念,是在1517 世纪之间逐渐形成的,完全是近代西方文明的产物。
权利的构成要素相当复杂,孰为最为本质,历来是学者们争论不止的话题。美国当代著名哲学家范伯格干脆主张把权利这个概念当作“简单的、不可定义的、不可分析的原始概念”看待, [2] 为了探询权利的核心意义,人们花费了很多精力去探索一个恰当的权利定义。19 世纪形成了两个流派。萨维尼(Savigny) 、普赫塔( Puchta) 和问温德沙伊德(Windsc2heid) 强调意思力或意思支配,认为权利人可以依据权利自由地发展其意思。而耶林(Jhering) 则强调这种权力授予的目的,认为授予权力是为了满足特定的利益。因此,在耶林看来,权利即是受法律保护的利益。 [3]我国亦有学者认为:民法确认社会每个成员均以拥有一定范围自身利益为法律生活的出发点,并将这种利益量化为一个个“个人享有特定利益的法律之力”,这就是权利。 [4]利益是权利的基本要素已取得共识,然而不管哪一种利益,皆不得自我标榜为权利,因为利益有正当的与不正当的之分,马克思指出:“利益就其本性来说,是盲目的、无止境的、片面的,一句话,它具有不法的本能,难道不法可以颁布法律吗?” [5]凡不正当的利益永不可能是权利,倘若硬说是权利,那么一定是存在于“强权即公理”的地方。所以,只有正当的、也惟有正当的利益才是权利。正当性即成为权利这一属概念的最本质特征。正当利益可以称为权利,不正当利益则永远不会被当作权利。人群共处,各有所需,涉及不同的利益,不免发生冲突,为维护社会生活,自须媚其分际,法律乃于一定要件之下,就其认为合理正当的,赋予个人某种力量,以享有其利益。 [6]法律是对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分配,因而法律规定了权利与义务的界皿,故法律就是权利与义务的尺度。法律界限就是权利行使的界限,从权利与义务关系的角度分析,权利的界限就是义务的界限,义务的界限也是权利的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