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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JR法律问题研究

  2.对我国在司法解释中引进BJR的具体内容之建议
  (1)定义及构成要件
  BJR是指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职权范围内为了公司最佳利益并认真履行了知悉义务后做出了不涉及个人私利的商业上的判断之后,该判断受到法律的保护,在出现损害后果时也不追究决策者的个人责任。它的构成要件为:
  1.主体要件: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客体要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做出的商业判断或决策。
  3.主观要件:该项商业判断必须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主观善意下做出的。
  4.客观要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对其做出的商业判断的标的无经济上的厉害关系。
  (2)适用程序
  首先法院假定被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做出的商业判断是合法的,然后由原告举证来推翻这一假定。如果原告能够证明被告及其行为不符合上述的BJR的构成要件,诸如被告存在缺乏善意(欺诈、利益冲突和违法)、浪费公司资财、履行知悉或监管职责中的重大过失等情形,而被告不能提出证据进行反驳,那么原告方便推翻了BJR的假定,此时被告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就要为自己的决策行为承担个人责任。
  
【注释】作者简介:孟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民商法专业博士研究生。 
   
  见世界英才杂志网站(网址http://www.worldperson.net/010/show/Newshow.asp?Nid=190680,最后访问日期:2006-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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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维安.《公司治理教程》,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336. 
   Melvin A. Eisenberg.Whether The Business-Judgment Rule Should Be Codified.California Law Revision Commission.Vol.28,1998:42. 
  艾伦·R·帕尔米特.公司法――案例与解析,北京:中信出版社影印系列,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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