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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JR法律问题研究

  3.主观要件:该项商业判断必须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主观善意下做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对其做出的商业判断有足够的了解,并且要达到在当时的情况下其认为是合适的程度。主观的善意通过其行事的过程体现出来。也就是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做出商业判断、决策时必须遵循了正常的、合理的决策制定的程序。如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于恶意而做出的商业判断,比如明知该决策违法而执意为之,则就不符合这一条件。
  4.客观要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对其做出的商业判断的标的无经济上的厉害关系。即决策者在进行决策时不存在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相冲突的情形。这是为了避免自我交易,比如说一名董事做出一项决定:支持公司购买他自己的财产。那么该董事的这项决定就不能得到BJR的保护,因为这一决定的标的涉及到了该董事的个人经济利益。[8]
  (四)BJR的运作程序
  1.BJR的假定及其理由
  在审查原告对被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的诉讼时,BJR要求法官们首先假定被告是没有违法的,是履行了自己的勤勉义务的合格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要由原告来证明被告没有履行其勤勉义务,证明他们不是合格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古罗马法谚道:“举证之所在,败诉之所在”,所以采取什么样的假定,将决定举证责任如何分配,因而也对案件的结果有重大的影响。艾伦·R·帕尔米特(Alan·R·Palmiter)曾详细归纳了法院采取这一假定的原因[9] 198:(1)股东们鼓励董事会敢于承担商业上的风险,“不入虎穴,焉得虎子”。(2)避免司法的无端介入,法官们不是经商能手。(3)鼓励董事们尽力服务。商人厌恶承担责任。BJR鼓励合格的人员出任董事并敢冒商业风险,而不用担心被事后诸葛亮们说长道短。
  2.如何推翻BJR的假定
  由于BJR是法院假定被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做出的商业判断是合法的,所以原告在提起诉讼时须承担起举证责任以推翻这一假定。一般而言,如果原告能够证明被诉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做出的决议存在以下几种情形之一,而被告的反驳理由又不成立,那么便推翻了BJR的假定了:
  (1)缺乏善意。缺乏善意的主要表现就是欺诈、利益冲突和违法。①欺诈就是有意欺骗。欺诈的行为是无效的,比如某位董事在股东们投票时故意对股东们进行误导,那么该位董事就不能得到BJR的保护。②利益冲突的情形,主要是有利害关系的交易。如果一位董事对公司某项行为的标的存在个人私利(由于家族的、经济的或与之有商业往来的关系),因为其将从中获取个人利益或经济收益,那么BJR的假定前提就不能适用于该董事。③违法是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和决策与现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相违背。如果董事会决议通过一项违法的行为,或者故意对该违法行为视而不见,那么即使董事会在决议时尽到了知悉义务并且该违法行为对公司有利,董事会仍然不能得到BJR的保护。
  (2)缺乏合理商业目的,浪费公司资财。如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决策完全没有合理的商业目的,该决策只能是白白浪费公司的资财,那么这样的决策是不能得到BJR的保护的。例如董事会通过一项决议同意使用公司的基金去偿还某人的个人债务,而公司从该项决议中得不到任何收益,这就是缺乏合理商业目的而浪费公司的资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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