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
21条第二款第五项的相关规定,说明了出资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也即出资会导致物权的移转,具体的本文将在后文的“物权变动与出资行为”进行探讨。
四、民法学视野中的出资行为
(一)合同相对性原理与出资行为:
根据私法自治的理念,民事主体只受自己表示出来的意志的约束而不受他人的意志的约束。因此,合同的效力具有相对性,合同只约束合同当事人,这是原则。“合同相对性是合同自由原则得以产生的内在基础和前提,贯彻意思自治、契约自由的私法精神的必然体现。” 由于未认识到出资义务在公司设立的不同阶段有不同的来源,有些人错误地认为,出资义务在公司章程订立前是发起人对公司的义务,这明显是有违合同相对性原理的错误观念。
如前所述,在公司章程订立之前,出资协议是发起人出资义务的来源。而在这里,笔者将探讨下,这里的出资协议,是不是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凡由契约直接取得利益,非为订约之相对人而为第三者,此契约即为‘向第三人给付之契约’”。 “于订立契约时,当事人之一方,即所谓受约人,对他方当事人即所谓债务人,约定应以给付,交与于第三人者,此项契约,谓之向第三人为给付之约定。” 需要注意的是,此第三人在出资协议成立之时并不存在,而是将来时态的第三人。引入为第三人利益的契约的一个很大的优势是第三人有独立之请求权,可以解释为什么公司成立后,公司对股东拥有请求权。而如前所述,发起人协议是股东相互间的义务,而“未来的公司”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利益第三人可以基于发起人协议向发起人请求出资或补足其出资。然而,如果公司基于发起人协议向发起人行使出资请求权,则发起人间并不负有连带义务,公司只能请求各个发起人自己约定的份额。公司只有基于公司章程向发起人行使出资请求权时,发起人才有连带责任。当然,在现实操作中,在公司成立后,关于出资请求权的行使,公司当然会选择依据公司章程,因此发起人是要承担连带义务的。
(二)物权行为理论与出资行为
物权行为理论是19世纪初,弗里德里希•;卡尔•;冯•;萨维尼研究得出的理论 ,是法律学说中的一个巨大的进步。所谓的物权行为,简单地讲,是“发生
物权法上法律效果的法律行为” 。根据孙宪忠老师的观点,物权行为理论包括三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分离原则、抽象原则和公示要件主义原则 。分离原则是指“物权行为与其他因素相互分离而独立存在” ,而抽象原则是指“物权行为与作为其原因的目的在效力上相分离而独立存在互不影响” ,公示要件原则是指物权变动需要在关于物的合意之外还要有一个外在形式作为生效要件 。分离原则和抽象原则都是贯彻私法自治的结果,而若将私法自治贯彻到底,则后者又是前者的逻辑结果 。而关于我国是否存在物权行为理论,目前学界倘有争议。根据物权行为理论,一个典型的交易被分割成了两个阶段:一阶段是设立负担的债权行为,另一阶段是移转标的物或价金所有权的处分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