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室内勤负责对案件进行受理,并进行初步审查,将审查结果报送至科室负责人处,由科室负责人按照案件分类标准统一分案、分流,将某一类案件交给负责此类案件的办案人。当然,案件分类实行动态管理,科室负责人可以适时根据工作需要进行调整。
三、民行案件实行分类审查的优越性
(一)实行民行案件分类审查可有效提高民行检察办案人的专业化水平。
1、实行案件分类审查,给每位办案人明确了主攻的案件类型,其在办理该类案件的过程中,要对相关的法律法规、办案流程、证据采信、法律适用、抗诉焦点等问题进行系统深入的研究,力求将案件涉及的法理知识、办案实务、工作重点彻底学懂学透,通过集中时间、集中精力的攻关和攻坚,可以全面掌握该类案件所需的法律知识与司法实务,较快地成长为精通该领域案件的行家里手。
2、实行案件分类审查,可以提高办案人分析法律关系和解决纠纷的能力。由于立法具有滞后性,其不能够解决社会生活一切问题法律,司法实践中不能预见的情形在大量存在,那就不需要检察官的创造性劳动。在法律不完备的情况下,通过案件分类审查可使民行检察工作人员在精通该类案件知识的同时,积极进行创造性司法实践,逐步将法律明确起来、丰满起来,实现可操作性,适应复杂的社会生活。
3、实行案件分类审查,可解决民行人员培训的盲目性。实行案件分类审查后,可针对案件的分类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
(二)实行民行案件分类审查可有效保障抗诉案件的质量。
抗诉人员的法律素质和抗诉业务技能是保障抗诉案件质量的前提,抗诉案件质量直接关乎再审的判决结果,再审结果又影响监督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民行抗诉的生命力在于自身的质量,抗诉书的约束力在于实用性和科学性。如果抗诉书缺乏法学理论水平,是不容易被法院所接受的。实行案件分类审查,可解决检察机关提出抗诉案件的抗诉理由不充分、案件事实认定不当的问题。从法院的角度来说,抗诉人将法律关系研究的很透彻,把抗诉理由论述的很充分,法官在作出再审判决时,尤其是企图寻求法律轨迹之外的决断时,不得不有所顾忌。
(三)实行民行案件分类审查可提高办理抗诉案件的效率。
首先,民行部门在民行检察监督工作中,应当坚持效益原则,以最小的成本实现最大的司法效益和社会效益产出。民行检察制度的设计是以公正为基本价值取向的,但也不是片面追求公正而忽略对效率的追求,那种牺牲效率为代价所获取的公正,不是现代司法制度所追求的。因此,民行检察制度所追求的公正是在考量了效率价值基础上的公正,其具体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正如著名的法彦所言“迟来的公正等于不公正”,要追求一种高效、及时的运作机制;二是民行检察制度作为国家一项司法成本投入,要讲究司法效益和社会效益。实行民行案件分类审查,能够减少重复劳动,降低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益和社会效益。
其次,在当前民行检察工作中,民行办案力量主体应该牢固树立减少成本,注重效率的理念,培养“迟来的公正就不是公正”的意识。在现有的民行检察法律制度框架内,实行案件分类审查,可以最大限度地解决当前民行检察成本高、效率低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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