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民行案件分类审查制度
韩善宏
【全文】
近年来,检察机关着力于“关注民生”这个热点问题,不断强化诉讼监督职能,积极采取有力措施提高案件质量。然而,民行检察部门现行的办案机制已严重束缚了其更好的发展,案件分类审查制度就是在探索实践的基础上应运而生的一种有效办案机制,案件分类审查制度对于增强民行检察部门办案人的办案能力与专业水平、保障民行申诉案件质量、提高诉讼效率均具有其独特的优越性。
一、民行检察部门办案的现状与弊端
目前,检察机关民行部门审查案件大多采用轮流办案的方式,即按事先编排的分案顺序指定人员承办。这种“万金油”式的办案方式会造成办案人“样样通、样样松”的局面,存在较多弊端:
1、民行检察涉及的法律法规与司法解释浩如烟海,理论博大精深,要求每位民行办案人员在较短的时间内熟练掌握所有的民事行政法律规范不太可能,不能熟练掌握法律知识,就难以站在立法和法律本意的高度理解、研究和执行法律,进而无法做到准确的监督。
2、民行案件特别是民事案件是法院审判的主要业务,法院内部又将民事案件分为几类,分别有几个庭室负责审理,每年每一名法官审理的案件数量又相当多,法官的审判经验非常丰富,实务水平很高,专业性也很强,民行检察干警不分专业、不分类别的审查案件,其专业水平、业务水平无法与法官相抗衡,也就无法有效监督民行案件的裁判。
3、民行检察办案人轮流办案,由于每一起案件的性质不同,分到案件以后首先要熟悉该起案件所涉及的办案流程、证据采信、法律适用、抗诉焦点等问题,致使办案效率低下,无法及时有效的监督。
二、民行案件分类审查制度的含义与设置
民行案件分类审查制度,是指民行办案人员在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过程中,因案设岗,因案择人,通过指定民行办案人对一类或者几类案件进行审查,积累专门知识,总结办案经验,培养和造就专家型民行检察办案人员,推进民行检察队伍专业化的一种民行工作机制。
(一)案件的分类与人员安排
总结近五年来民行案件的受案情况,民行申诉案件线索大多集中在一下四类案件: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民间借贷纠纷案、房地产产权纠纷案、土地承包纠纷案,它们分别占申诉案件线索的比重为21%、19%、17%、14%,为此,可将申诉案件分为上述四大类,分别交由民行科室的一位办案人负责审查。
(二)案件的审查与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