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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起点公平到过程公平——公平价值的经济法解读及对“十一五”规划实施的启示

  3、财税法
  财税法是国家对国民收入在全社会范围内进行分配和再分配的重要手段。经济法社会本位所追求的社会整体利益之后果必然要求落实到社会成员的身上,社会财富总量的增进最终须体现为社会成员个体利益的增进,否则社会整体利益的保障也就没有意义。社会财富的合理分配也是社会整体经济利益实现的必需环节,而财税法则是社会整体利益均衡分配的最直接有效的手段,是社会成员个体在社会财富增进的基础上获得利益的方式之一,如干预不合理的高收入分配。2005年10月27日下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已经表决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起征点为1600元,决定将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将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提高,有利于减轻中低工薪收入者的税收负担,提高他们的生活水平,这实际上也是对收入差距的一次平衡。税法上的累进税率制是另一典型表现。依据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收入低于法定纳税水平的公民不纳税,高出的则对高出部分依比例纳税,该制度极好地体现了经济法注重整体公平又兼顾形式公平的公平观,因为从结果上看,法律使低收入者免纳税而令高收入者拿出相当多的收入来纳税,并作为财政收入用于社会整体利益的维护,这实际上就是通过对高收入者的一种直接“剥夺”进行社会财富的二次分配以实现整体公平。税法还规定了纳税比例的上限(45%),这又鼓励了个体积极性的充分发挥,所以这种制度设计在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同时兼顾了个体利益,从而做到了在保障整体公平的同时兼顾了个体公平。
  (三)社会保障法对公平价值的实现
  现代经济的发展大大提高了我国居民的生活水平,但也使富人和穷人、年轻人和老年人、在业者和无业者之间的收入差距日益加大,若仍然遵循原有的形式公平只会加剧这种差距,造成两极分化。经济法公平价值观是在机会均等的基础上,以过程公平来追求社会整体公平,认同收入差距这一结果的合理性,同时注重对弱势主体给予特别保护,避免出现不稳定。社会保障法采取一系列保护性规定和措施,帮助人们度过由于失业、年老、生病、伤亡、生育等等原因造成的困难,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医疗卫生、伤残扶助、优抚安置等多项制度,其保护范围涉及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以充分保证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社会保障法是法律对不平等收入和财产进行的直接调配,是通过财政对利益的再分配,是对经济弱者的特殊倾向性保护。
  我国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已初具规模。在劳动保障方面,颁布了《劳动法》、《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规定》、《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企业经济性裁员规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等。在养老保险方面,在1997年《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基础上,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在医疗保险方面,我国实行个人帐户和社会统筹相结合的模式,发布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等等。在工伤保险方面,国务院颁布了《工伤保险条例》。在失业保险方面,国务院1999年颁布了《失业保险条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0年颁布了《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在社会保险缴费和基金管理方面,发布了《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等等。我国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虽然已初具规模,但也存在着很多弊端,如这些法律多是行政性的法规或规范性文件,效力等级不高,需要制定一部综合性的社会保障立法;我国目前的社会保障立法多是针对职工或者说是劳工的,在保护对象上有限,需要逐渐扩大保障对象的范围。
  四、经济法公平价值观中的可持续发展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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