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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起点公平到过程公平——公平价值的经济法解读及对“十一五”规划实施的启示

  经济法对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交易的各个环节的规制,还体现为产品质量法对产品或服务的质量以及经营者的责任进行规制;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广告法对经营者广告宣传、信息披露以及价格进行规制等 。正是通过这种尽可能全面的规制,矫正了消费者的劣势地位对其带来的不利影响,实现了实质公平。
  (二)宏观调控法对公平价值的实现
  宏观调控法主要包括产业政策法、计划法、价格法和财税法等。
  1、产业政策法
  改革开放后我国优先发展东部沿海地区经济的产业政策极大地促进了东部经济以及国民经济的发展,然而,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区域经济发展程度悬殊的问题已日益突出。“从全国看,东部地区经济总量在全国的比重上升,中西部地区所占比重相应下降;人均GDP相对差距扩大。从GDP占全国比重看,我国东部地区从1980年的50.2%,上升到2002年的57.86 %;中部地区则从29.75%下降到25.12%,西部地区也从20.04%下降到17.01%。从人均GDP看,我国东部地区1980年为西部地区的1.92倍,2002年年扩大到2.59倍;1980年为中部地区的1.53倍,2002年扩大到2.03倍;中西部地区人均GDP比值变化不明显。”
  这种区域差异从长远上讲不利于我国社会整体经济的均衡发展,“供给和需求的均衡是宏观经济健康发展的基础,过大的区域发展差距,使得落后地区的需求处于低位水平……需求结构的错位和产业关联的断裂,最终导致我国国内市场需求增长缓慢,由此产生的需求不足最终导致经济发展速度趋缓。” 产业政策向东部倾斜是发展国民经济的需要,东部地区的优先发展客观上使中西部地区本来就发展缓慢的速度更慢了,差距也拉的更大了,因为产业政策的倾斜使得东部地区利用政策上的优势大量吸引资金、人才和技术,使得中西部经济资源相对匮乏,从而造成整个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均衡。
  基于东部、中西部利益不均衡的问题,我国在新时期实行了新的产业政策即中西部大开发政策。而这种政策应将政策逐步向中西部倾斜,虽然政策向任何一方倾斜均是对其他方的不公平,然而应该看到,向中西部的倾斜也是发展国民经济的需要,是对东、中西部原本不均衡状态的一种矫正,而且先富者并不必然会主动带未富者致富,这需要法律的促使与保障。产业政策法的社会整体利益观及实质公平体现在其对国家、社会整体发展的追求上,不同时期实行不同的产业政策,最终目标却均应是整个社会的发展。产业政策的部署是一种发展策略,是一种化整为零、各个击破、先局部而后整体的渐进过程,其终极目标应是实现国家整体经济的发展和社会整体利益的增进。类似的还有计划法等。
  2、价格法
  我国的《价格法》中规定了价格听证制度,即由消费者、决策者和其他相关人士共同协商决定某项事物的价格。通常需要听证决定的价格都是由具有行业优势地位甚至是垄断的关系到社会中绝大部分人利益的公共消费物品,诸如水、电、管道煤气、集中供热、公共汽(电)车、出租车、轮渡、公有住房租金、中小学教育收费、托幼收费、有线电视收视费、重要景点门票等价格或收费标准进行调整。在价格听证会上,听证代表可以就方案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了论证,充分地表述意见,提出有价值的建议,为合理定价方案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听证制度源于西方,其传统可追溯到英国的自然公正原则和美国的正当程序原则。听证制度对于防止行政机关滥用权力,保障公民民主权利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构成各国现代程序法的核心制度。1998年,我国《价格法》首次将听证制度引入我国价格决策过程,明确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定价、政府定价时,应举行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的听证会,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2002年11月,《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具体规定了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制度。《价格法》规定价格听证制度,就是要防止在价格形成过程中政府单方面的决策产生倾向于政府利益而损害其他社会成员利益的结果,导致损害广大群众或者弱势群体的利益。举行价格听证会,是进行沟通和协调的过程,也是不同利益群体相互制约的过程,可以避免因社会调查不充分、论证范围过窄导致的定价不合理问题,有利于提高政府定价的透明度和科学化。推行这项制度,是自然垄断行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营时必须履行的程序。程序公平是基本的权益保护,任何法律实体权利如没有相应的程序予以保障,则立法赋予的实体权利也是毫无意义的,是根本无法实现的。经营者、消费者在听证会上充分表达个人意见,面对面地交流,才能使得法律所确认的实体权力有着实现的可能。在价格听证制度当中,各方利益碰撞冲突,最终整合形成的结果往往能够带来比较大的社会利益,居民、企业、专家会从不同的角度提出有利于社会各方的意见,最后由政府职能部门根据各方的意见综合考虑确定具体的价格方案。参与社会整体利益形成过程的主体是各种社会个体利益的代表,这些利益代表通过讨论协商形成最后的决策结果,由政府部门以规范性文件的方式向全社会公布,形成对社会全体的拘束力,而这个决策结果是符合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的实现的 。这种规范政府定价行为的听证制度充分体现了经济法的程序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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