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制度及其解决争议的机制应该创新
姜明安
【全文】
信访制度的功能是什么?是救济,是监督,是解决争议,是听取民声,反映民意,是维持社会稳定?抑或是所有这些功能兼有?
无论信访制度是具有所有这些功能,还是具有这些功能之一,其发挥得怎么样呢?就救济而言,信访者的怨声有多少通过信访消失了?就监督和听取群众呼声而言,信访者反映的问题有多少在信访后被查处了,信访者提出的建议有多少在信访后被采纳和实施了?就解决争议和维持社会稳定而言,信访者们通过信访有多少不再重复信访,生活和情绪都安定下来了?对于这些,我们没有准确的量的统计,但是从目前全国各地、各部门仍不断增长的信访和一些地区群体性事件频发的现实看,信访制度功效的发挥并不尽理想。
当然,我们说信访制度功效发挥不尽理想,并不是说它没有发挥作用或仅发挥了很小的作用。事实上信访制度在上述诸方面均是发挥了重要作用的。如果没有信访制度,各种问题、矛盾、争议和纠纷肯定会更多,有些问题、矛盾、争议和纠纷甚至可能会激化而导致重大损失。我们说信访制度功效发挥不尽理想,只是说它本应该发挥更大的作用而没有发挥,它解决了少量的问题、矛盾、争议和纠纷,但却对大量的问题、矛盾、争议和纠纷无所作为或无能为力,甚至引发出新的问题、矛盾、争议和纠纷。
这是为什么?是信访制度本身设计不合理,还是我国整个救济、监督和解决争议机制(信访制度只是这个机制的一个环节)设计不合理?抑或是二者均存在问题?
我认为,恐怕是二者都存在问题。就信访制度本身来说,第一,信访机构庞大而分散,立法机关、司法机关、政府以及政府的各个部门大多都设有信访机构,但整个系统缺乏统一协调的机制,甚至缺乏统一的计算机联网,信访者一个问题可能同时找几个机构,得到的答复和解决方案可能不一样,甚至相互矛盾;第二,因为信访机构分散,每个机构的工作人员即非常有限,有的几个人,有的十几个人,面对大量的信访案件,不要说件件亲自处理,就是件件亲自过问处理结果在很多时候都是不可能的;第三,信访机构没有独立处理问题的权限,一般实体问题(甚至某些程序问题)的解决均需请示行政首长,而行政首长的工作又是那么忙,一百个案件也许难以批示一二;第四,法律对信访案件的处理没有严格的程序规范,有的信访机构对同一案件反复批转下级机关或其他有关部门处理,下级机关或其他有关部门往往拖着不办(有的甚至藉此惩治信访人),信访人即没完没了的反复信访,第五,法律对信访案件的处理大多没有规定严格的实体标准,而行政首长对个案的批示、处理有时又太过随意,以致调起了其他信访者或非信访者过高的“味口”,导致领导人解决了一个旧的案件,却引发出十个、百个新的案件,要时还误导一些人弃复议、诉讼等法律途径而找领导人批示,但这些人往往是折腾一年半载,领导人批示却下不来(领导人自然不可能对所有信访人有求必应),到时他们想再走复议、诉讼途径,但复议、诉讼时效已过,只得又回来再信访,如此往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