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需要阐明的是,对避税行为予以非法性界定并适用一般性规制,这是一种广泛的授权,在中国这样一片民主和法治很不健全和完善的土壤上,这种广泛的授权后果可能是毁灭性的。虽然许多发达国家如德国、法国、奥地利、荷兰、西班牙等都对避税采用一般性规制手段,但其是建立在高度的民主法治和完善的税收征管基础上的。在发达国家,民众是以纳税人的身份理直气壮的面对政府,要求政府提供各种服务,要求自己的权利被保障甚至是直接抗争政府的权力;而我国的纳税人却基本还是被动地面对强大的国家权力。中国如果在现有的税收征管体制下、在民主与法治亟待完善健全的情况下盲目跟风,后果只能是征管的进一步混乱和法治的再次被践踏。而且,即使是在这些有高度的法治和完善的税收征管基础的国家,一般性规制手段的采用效果如何,也是存在争议的。任何税制的设计都是一个利益权衡的机制。在国库利益和个人权益间作出取舍,笔者不是反对制定各种反避税措施,那是现实而又必要的,笔者反对的是不分青红皂白地对避税予以非法性评价。反避税措施必须是法定的,是予以明示的。从某种意义上说,避税是一种成本,是推行法治、优化税制过程中的一种成本。正如改革牺牲了大量人的既得利益和国家的大量资产以求效率一样,如果避税导致的税款流失能换来一个更趋于法治的治理结构、更精巧的税制设计,笔者认为也是值得的。
【注释】作者简介:陈少英,华东政法学院经济法学院教授;谢徽,华东政法经济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台湾学者多持此种观点。参见(台)陈清秀著:5税法总论6,翰芦图书出版有限公司,2001年版,第236-241页。笔者认为“脱法”这个概念本身就是存在问题的:合法和违法应是一种非此即彼的关系,“法无明文禁止即为可”——这是现代法治、人权理论的基本要求。脱法概念模糊了合法与非法的界限,虽试图突显某些行为不符合立法意图却无法加以规制的特性,力图将其与符合立法意图的合法行为区分,但这会给守法!执法与司法带来困难。笔者认为,所谓的脱法就是合法,立法意图是一种隐性的、难以为一般人所确知的东西,不能因某一行为不符合立法意图就否定其合法性。但鉴于这种观点较具代表性,笔者仍予以介绍。 (日)金子宏著:《日本税法原理》,刘多田等译,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9年版,第80页。 刘剑文、丁一:《避税之法理新探》,载5涉外税务6,2003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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