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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运会特别仲裁管辖权问题探讨

  至于国际田联提出的已结之案(一事不再理)问题,仲裁庭认为,只有在当事人和新的争议的标的都与已有的争议一致的情况下才会出现已结之案的问题,在本争议中不存在这种情况。首先,申请人两个案件中的法律地位不同。在国际田联仲裁小组的程序中鲍马南并不是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当事人双方分别是德国田协和国际田联),他只是作为证人出庭的,这与他在本案中所具有的当事人地位是不同的。其次,被申请人在两个案件中的法律地位不同。本争议的第一被申请人国际奥委会也不是国际田联仲裁程序的当事人,在其取消鲍马南的参赛资格之前它并没有参与到有关的争议中去。再次,两个案件中的争议标的不同。本争议中的主要问题是国际田联取消鲍马南参赛资格的合法性问题,该争议在先前并没有得到解决,因此不存在已结之案问题。
  2、 案例四:卡克拉马拉其斯、希腊国家奥委会诉国际帆船联合会案
  在2004年8月15日举行的雅典奥运会男子帆板比赛中,希腊运动员卡克拉马拉其斯的成绩为41秒,是第1名,但仍未达到目标成绩30-40秒,比赛结束后,有三名参赛运动员向国际帆船联合会的裁判申诉委员会提起抗议,请求确认比赛成绩无效并重新比赛。经过三个小时的审议后,申诉委员会同意了该请求,做出了重新比赛的决定。卡克拉马拉其斯对此不服,于第二天向申诉委员会提出抗议,声称根据国际帆船联合会的章程第62.1(a)和第62.2条的规定,申诉委员会应确认此次比赛成绩有效,但申诉委员会驳回了他的请求。2004年8月17日,奥运会男子帆板比赛重新举行。卡克拉马拉其斯和希腊奥委会只得向CAS提起仲裁申请,请求确认他的比赛成绩有效。
  被申请人国际帆船联合会则认为,CAS盐湖城特别仲裁分院对此案无管辖权,因为根据国际帆船联合会的竞赛规则第R70.4条的规定,运动员对裁判申诉委员会做出的决定无权提起上诉。仲裁庭认为,如果任何体育组织的决策机构依据其规则做出了恶意或违反正当程序的决定,CAS始终有权决定不予适用这些体育组织的规则。不过在CAS对国际帆船联合会的竞赛规则进行审查后,认为没有足够的证据表明申诉委员会的决定违反了正当程序原则,因此仲裁庭驳回了上诉申请,维护了CAS不处理体育机构内部技术性裁决的惯例。
  四、结 语
  管辖权问题对于CAS奥运会特别仲裁具有特殊的意义,因为CAS奥运会特别仲裁是建立在强制性仲裁条款的基础之上的。无论是在仲裁规则中还是在仲裁实践中,CAS都对管辖权问题持严肃而审慎的态度,以确保其仲裁在法理上的合法性,否则它在体育界的地位就不可能得到广泛的认可。从CAS奥运会特别仲裁的仲裁规则的演变及其仲裁实践来看,CAS对发生在奥运会期间的或与奥运会有关的任何争议都拥有强制性的专属管辖权,其依据就是《奥林匹克宪章》第59条的有关规定。对于CAS来说,管辖权问题是一个必须首先解决的问题,它关系到CAS仲裁的声誉,关系到其仲裁的可信性。而对将要参与奥运工作的社会组织和个人来说,了解CAS的管辖机制,对于有效地种利用这奥运纠纷解决机制来处理好相关问题具有重要意义。而对我国这样一个体育法发展滞后的2008奥运会东道国来说,充分发挥CAS奥运会仲裁机制的作用,不仅有利于奥运纠纷的顺利解决从而有利于奥运会的成功举办,而且有利于借此奥运东风促进我国体育法的发展。
  
【注释】作者简介:郭树理,男,1975年生,湖南醴陵人,1997年、2000年先后毕业于湘潭大学法学院,分别获得法学学士与法学硕士学位,2003年毕业于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获法学博士学位,1997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5年6月至2006年4月,由国家留学基金委员会资助,在荷兰海牙阿瑟尔研究所国际体育法中心访问学习,现为湘潭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国国际法学会理事,中国国际私法学会理事,中国法学会体育法研究会理事,主要从事国际私法与体育法的教学科研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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