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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运会特别仲裁管辖权问题探讨

  第二,在听证会上,所有当事人都确认了CAS特别仲裁庭对本案争议进行听审和裁决的管辖权。由于申请人没有有效的奥运会参赛报名表,因此也就没有可以作为提起仲裁的依据的参赛报名表上的仲裁条款,但是由于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确认了仲裁庭对本案争议的管辖权,因此可以认为双方当事人已经在仲裁过程当中默示达成了将本案争议提交本案仲裁庭仲裁的协议。如果被申请人对仲裁庭的管辖权提出异议,那么仲裁庭对此案是否还有管辖权呢?按照仲裁的一般法律原则,在这种情况下仲裁庭就不再有管辖权,因为仲裁庭没有有效的管辖依据。但是,有人也会认为,由于类似本案的案件的被申请人一般都是与奥运会有关的各体育组织,而这些组织在参加奥运会前都必须签署的各种包含了将有关争议提交CAS奥运会特别仲裁分院仲裁的条款的文件,那么可以认为,这些组织无条件地接受CAS奥运会特别仲裁分院对与其有关的争议的管辖。加上此前申请人已经将争议提交CAS奥运会特别仲裁分院仲裁,因此也可认为在当事人之间潜在地达成了仲裁协议。此外,还有更重要的是:
  第三,“CAS的管辖权来自《奥林匹克宪章》第74条。”根据2003年《奥运会特别仲裁规则》第1条的规定,仲裁庭有权“通过仲裁解决《奥林匹克宪章》第74条(现为第59条)所指的产生于奥林匹克运动会期间或者奥林匹克运动会开幕式前10天的任何争议。”而根据《奥林匹克宪章》第59条的规定,“发生在奥运会期间的或与奥运会有关的任何争议都应该提请CAS根据《与体育有关的仲裁法典》行使专属管辖权。”由此可见,CAS奥运会特别仲裁分院对本案争议的管辖权归根到底来源于《奥林匹克宪章》,来自于该争议是与奥运会有关的争议。
  三、管辖权异议及仲裁庭的裁决
  在CAS奥运会特别仲裁实践中,仲裁庭在开庭审理的第一步就是对管辖权问题进行审查。同时,在仲裁结束后仲裁庭撰写的仲裁裁决书中,其第一项内容就是就仲裁庭对提交仲裁的争议事项的管辖权进行论证。对那些认为没有管辖权的案件,仲裁庭的裁决书就主要是就无管辖权问题进行阐释。
  (一)异议的理由:当事人的主张
  在国际体育仲裁实践中,当事人就仲裁庭对争议事项的管辖权提出异议的事由一般有:仲裁协议无效、仲裁协议失效、仲裁协议内容不明而无法执行、争议事项不属于约定的仲裁机构或仲裁庭的仲裁权限范围等。一般而言,CAS奥运会特别仲裁中当事人就仲裁庭对争议事项的管辖权提出异议的事由也主要是上述几个方面。但由于CAS奥运会特别仲裁的特殊性,其仲裁实践中当事人就管辖权问题提出异议的事由也有其特殊性。
  1、仲裁庭无管辖根据:争议双方当事人未达成仲裁协议/条款
  一般来说,只有在争议双方当事人之间直接达成了将某一或某些争议提交某一特定仲裁机构或仲裁庭仲裁的仲裁协议/条款的情况下,该指定的仲裁机构或仲裁庭才对双方约定的仲裁事项拥有管辖权。但在CAS奥运会特别仲裁中,情况却有点特别。
  第一,从运动员角度看,CAS奥运会特别仲裁庭对与奥运会有关的争议行使管辖权的依据是,所有参加奥运会的运动员在参加奥运会前都必须签署的报名表中的强制性仲裁条款以及《奥林匹克宪章》第59条的相关规定。第二,从国际奥委会(IOC)及作为其成员的其它体育组织包括各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IFs)、各国国家奥委会(NOCs)、各国某一体育项目的国家协会(NGBs)奥林匹克运动会组委会(OCOGs)等体育组织的角度看,CAS奥运会特别仲裁庭对与奥运会有关的争议行使管辖权的依据是《奥林匹克宪章》第59条的有关规定。第三,从与奥运会有关的其它组织和个人来看,CAS奥运会特别仲裁庭对与奥运会有关的争议行使管辖权的依据是这些组织或个人在参与奥运会事务之前与IOC签署的合同中必须载明把有关争议交由CAS奥运会特别仲裁庭仲裁的仲裁条款。在当前的实践中,与奥运会有关的事项像申办、承办奥运会、参赛、赞助等等都是通过合同实现的,而在这些合同中都列有将有关争议提交CAS仲裁的强制性仲裁条款。
  总之,在CAS奥运会特别仲裁中,多数情况下,由于在争议双方当事人之间并没有直接达成一项将争议提交仲裁的仲裁协议/条款,因此其仲裁并不是建立在争议双方当事人合意的基础之上,而以作为奥运会的组织者的IOC的规定为管辖根据。换句话说,这是一种强制性仲裁。而根据一般仲裁的法律原则,仲裁应该是建立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的,否则,像那种一方当事人或其它的第三人强加给另一方的强制性仲裁,一般来说是无效的,是得不到各国法院和国际社会的承认和执行的。因此,在CAS奥运会特别仲裁中,被申请人往往会以不存在仲裁协议/条款,仲裁庭缺乏管辖根据为由对仲裁庭对提交仲裁的争议事项的管辖权提出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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