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仲裁庭的这一发现并没有完全解决管辖权问题。因为巴撒尼还声称,即使把《奥运会特别仲裁规则》第1条理解为《奥林匹克宪章》第74条和参赛报名表中的仲裁条款二者必备,仲裁庭也有权接受她的仲裁申请,因为她认为自己签署了报名表。
仲裁庭承认了这一事实,就是巴撒尼早已尝试将未经格林纳达国家奥委会签署的参赛报名表直接提交给盐湖城奥组委。仲裁庭听取了格林纳达奥林匹克协会秘书长的证言,证明协会确实拒绝在巴撒尼的参赛报名表上签字。事实上,协会在其管理实践中并没有派任何代表团参加本届奥运会。仲裁庭认为,本案中有争议的参赛报名表,用被申请人律师的话来说是一个“不成熟的文件”。没有参赛者的国家奥委会签署的参赛报名表,是没有法律约束力的单方文书,尤其不能启动其中的仲裁条款。因此,巴撒尼没有资格向仲裁庭主张她拥有(《奥林匹克宪章》)第74条和参赛报名表中的仲裁条款所指的争议。没有这种资格,仲裁庭就无权受理这一仲裁申请。
根据上述事实和法律规定,CAS奥运会特别仲裁庭裁决驳回了仲裁申请。
(2)案例二:比尔灵顿诉国际雪橇联合会案
2002年1 月25日在德国爱登堡举行了由国际有舵/平底雪橇联合会(FIBT)组织的俯式冰橇比赛,选拔八名运动员去参加2002年盐湖城冬奥会。爱尔兰运动员比尔灵顿在比赛中名列第十一。由于排名前八位的运动员中,有两名运动员来自拉脱维亚,另有两名来自捷克,而根据该项目每个国家只能选派一名运动员参加奥运会的规定,比尔灵顿实际上排名第九。另外,虽然一名南非运动员在挑战杯比赛中排名第六,但由于后来南非并未选派运动员参加奥运会,这样一来,根据比尔灵顿的理解,一个参赛名额空缺。他向FIBT提出请求,允许他“递补”使用此空缺的名额,但FIBT拒绝了他的请求。与此同时,爱尔兰国家奥委会在参赛报名表的提交日期截止之前,推荐了比尔灵顿以国家代表队管理官员而非以运动员的身份参加奥运会,目的就是为了能让比尔灵顿进驻奥运村并为能参加俯式冰橇比赛作准备。最终盐湖城奥组委给比尔灵顿颁发了管理官员的证件。2002年2月17日比尔灵顿向盐湖城CAS特别仲裁分院提出仲裁申请,请求确认自己的参赛资格。
被申请人FIBT认为,CAS特别仲裁分院对此案无管辖权,理由是《奥林匹克宪章》、盐湖城冬奥会特别仲裁分院仲裁规则第1条,以及CAS仲裁庭在本届冬奥会上的编号为003一案(即上述案例一)中的裁决意见。在本案中申请人是以官员的身份签署了一份有效的奥运会报名表。根据盐湖城冬奥会特别仲裁分院仲裁规则第1条,如果申请人是以运动员的身份签署了报名表,那么CAS对此案件有管辖权,但不幸的是,申请人仅仅是以官员的身份签署了报名表,而这是不够的,因为此争议是由他的运动员参赛资格而引发的。而根据CAS在上述案例一一案中仲裁庭的裁决意见,CAS规则中的第1条中的“和”表示一种并列关系,也应该是由奥运会报名表和《奥林匹克宪章》第74条两者都指向的争议CAS特别仲裁分院才有管辖权。
仲裁庭采纳了被申请人的意见,认为CAS不具有管辖权,驳回了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但是在仲裁裁决书中,仲裁庭指出,003号案中适用的、并且在本案中沿用的、盐湖城冬奥会特别仲裁分院仲裁规则第1条,有可能会增加运动员在行使被选拔参加奥运会的权利过程中的不公和困难。在本案中,由于资格比赛迟迟未能举行,申请人能够拥有的时间非常紧迫,这实际上阻止了申请人所在国的国家奥委会在报名表提交截止日期之前为其提交一张有效的运动员报名表。此外,还有其它的因素也值得关注,比如,一名运动员被他或她的国家奥委会所歧视,仅仅因为这个原因,他未被选中参加奥运会,而他又无权向CAS仲裁庭提起上诉。基于以上考虑,仲裁庭建议ICAS考虑重新审查CAS奥运会特别仲裁规则第1条。
仲裁庭提出这一修改建议的缘由在于该条款在事实上限制了运动员的一些基本权利,会在体育运动实践造成不公:首先,这两个申请仲裁的条件必须并列适用,可能侵犯运动员的向CAS提起上诉的权利,限制了运动员对这一权利的行使。其次,这一限制在事实上将损害和限制运动员申请参加奥运会的权利。因为奥运会参赛运动员的选拔赛时间性很强,而且其决定权都掌握在各体育机构手中,如果运动员因没有已提交到奥运会组委会的有效的报名表而不能就参赛资格问题向CAS提起仲裁,这在事实上剥夺了运动员对自己奥运会参赛权的维护权。再次,这一限制在事实上损害了运动员获得工作机会、获取经济收入等方面的权利。这是因为参加奥运会比赛的机会四年才有一次,但运动员的参赛权利受到侵害时,却不能得到及时的救济,对职业生涯很短的体育运动员来说,这无疑是一件极其残酷的事情。它影响的不仅是运动员的职业生涯、事业成就、个人荣誉,更重要的还将影响到其个人的工作。因为参加比赛并获得奖牌,并因此获得奖励和商业赞助,这是大部分职业运动员的生活来源,而且这也往往是运动员的家人的生存依据,因此这一限制还会事实上影响到运动员的家人的生存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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