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运会特别仲裁管辖权问题探讨
On the Jurisdiction of CAS Olympic Game’s Ad Hoc Arbitration
郭树理;周小英
【全文】
关于国际体育仲裁院(Court of Arbitration for Sport,简称CAS) 的管辖权问题,国内法学界已有了广泛而深入的研究。 但CAS奥运会特别仲裁分院仲裁中的管辖权问题却很少有人关注,尤其是对CAS奥运会特别仲裁管辖权依据的历史演变及管辖权的真正来源缺乏全面而深入的分析,而这一问题的研究将直接影响到对CAS奥运会特别仲裁分院性质的认识。
一、CAS奥运会特别仲裁的管辖范围
CAS奥运会特别仲裁分院作为CAS的一个特别仲裁机构,其管辖事项的范围是与CAS的常规仲裁程序即CAS普通仲裁程序和上诉仲裁程序下的管辖事项的范围是一致的。但作为奥运会期间的一种特别仲裁,其管辖范围又有特殊性。2003年修订的《CAS奥运会特别仲裁规则》规则第1条规定:
“本规则的目的在于,为了运动员和体育的利益,通过仲裁解决《奥林匹克宪章》第74条 所指的产生于奥林匹克运动会期间或者奥林匹克运动会开幕式前10天的任何争议。”
从上述规定中“任何争议”这一表述来看,CAS奥运会特别仲裁分院的管辖事项的范围是非常宽泛的。但是从CAS的仲裁实践来看, CAS奥运会特别仲裁分院已经对自身的受案范围作出了限制。在卡斯法瑞克公司诉德国速滑联合会案中, 仲裁庭指出它的受案范围“仅限于解决在奥运会上产生的或与奥运会有关的争议”。该案件的具体案情是,一个速滑服装生产厂家想阻止德国速滑协会的运动员穿着由其竞争对手生产的速滑服参加冬奥会,遂向CAS长野冬季奥运会特别仲裁分院提出仲裁申请。但仲裁庭最后以该案与奥运会无关为由,在没有对争议的实体问题进行审查的情况下,作出了驳回仲裁请求的裁决。仲裁庭对该案的裁决表明:“在奥运会上设立的特别仲裁将会对那些涉及商事性质而不直接影响运动员,或者不要求立即裁决的争议拒绝行使管辖权,这主要是因为奥运会举办的时间性要求较强的缘故。”不过当事人还是可以将此类纠纷提请CAS的常规程序解决。
一般而言,提交CAS奥运会特别仲裁分院管辖的案件具有以下几个特征:第一,纠纷事项可以涵盖CAS常规仲裁程序所管辖的所有的纠纷种类。第二,受奥运会时间性强这一特点的限制,对于属于CAS奥运会特别仲裁分院管辖范围的案件,如果不是直接影响到奥运会的举办和赛事的进行因而必须及时予以解决的争议,特别仲裁分院将不行使管辖权,而是将其移交CAS的常规仲裁程序解决。 第三,CAS奥运会特别仲裁分院在实践中受理的案件主要是对各体育组织的决定不服而提起的上诉。此类决定涉及兴奋剂处罚、参赛资格、对赛场裁判判罚的异议、参赛名额的分配等问题。下面是1996年CAS奥运会特别仲裁分院设立以来,各届奥运会提交CAS特别仲裁分院进行仲裁的争议的统计数据。
各届奥运会上CAS奥运会特别分院受理案件数据表
1996年
美国
亚特兰大 1998年
日本
长野 2000年
澳大利亚悉尼 2002年
美国
盐湖城 2004年
希腊
雅典 2006年
意大利
都灵
兴奋剂案件 0 1 4 1 2 3
参赛资格案件 3 2 7 4 1 2
不服赛场裁判的案件 1 0 3 0 4 1
参赛名额分配案件 0 0 0 0 2 0
其它 0 0 1 0 0 1
备注 另有两个案件未公开 另有三个案件未公开
—— 另有一个案件未公开 另有一个案件未公开 另有三个案件未公开
二、CAS奥运会特别仲裁管辖依据的演变
存在有效的管辖依据是仲裁庭对提交仲裁的争议事项行使管辖权的必要条件,也是确保仲裁合法有效及仲裁裁决能得到普遍承认和有效执行的法律依据。从《CAS与体育有关的仲裁法典》的有关规定及CAS的仲裁实践来看,CAS常规仲裁程序中的管辖权依据主要有两种:一是列于各类体育组织的章程、规定中或列于各种体育运动参赛许可证中的关于将有关争议提交CAS仲裁的强制性仲裁条款。这是CAS仲裁作为国际体育仲裁区别于普通国际商事仲裁的一个主要特性。二是争议双方当事人在提交仲裁前达成的将有关争议提交CAS仲裁的仲裁协议或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相对于CAS的常规仲裁,CAS奥运会特别仲裁中的管辖权依据具有更大的特殊性。从CAS奥运会特别仲裁的仲裁规则的演变及其仲裁实践来看,CAS奥运会特别仲裁的管辖权依据主要是《奥林匹克宪章》第59条的有关规定。